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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監管迎同股不同權/陳聞賢

時間:2018-01-18 03:15:41來源:大公網

自去年十二月港交所(00388)公布敲定納入「同股不同權」企業在主板上市,以及放寬第二上市的限制,市場則憧憬小米、螞蟻金服、滴滴出行等,估值超過十億美元而未上市的科網公司,即「獨角獸」獲港交所招攬來港掛牌,此外,阿里巴巴和京東等,也有機會重回本港資本市場的懷抱。

本港過往未引入「同股不同權」制度,令港交所失去多間科網巨擘來港上市的機遇,去年更痛失全球新股市場,上市集資額排名第一的地位,屈居於紐約及上海交易所之後,可見港交所實在不甘於落後於人,力爭作出20多年以來的重大變革。筆者也認同,香港不應再故步自封,否則將再一次將跟內地龐大的「獨角獸」市場拱手相讓。

「同股不同權」最大爭議點,是擔心大股東獨掌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侵蝕中小股東的權益。作為投資者,害怕自己投票權力被削弱。就如美國方面,梅鐸家族旗下新聞集團,縱使2011年被爆出竊聽風波後,醜聞不斷,但在「同股不同權」架構下,梅鐸家族等人以少量財務權益,牢牢掌控整個集團,令其他股東欲救無從。但採用「同股不同權」制度的互聯網巨頭,如Google母公司Alphabet、Facebook及阿里巴巴,均證明新經濟企業宜採用「同股不同權」。因本質上跟很多上市公司不一樣,非常依賴創辦人視野、市場觸角、專業技能及精神文化,「同股不同權」可讓科網企業的主腦,不會失去其管治權,繼而扼殺了企業的長遠發展。再者,現在新經濟行業市值,佔香港上市公司總市值的比重約3%,遠低於納斯達克交易所、紐交所及倫交所,因此引入該機制,有助解決本港市場結構不平衡之問題。

引入「同股不同權」似乎是國際大勢所趨,問題在於本港有否建立完善的機制保護小股東權利?坊間意見眾說紛紜,為同股不同權設下限期,都是值得考慮的方案。可惜的是,港交所拒絕引入「日落條款」。這個其實有存在的必要,因可讓公司上市一段日子後,交由全體股東檢視和表決,「同股不同權」制度是否仍有保留價值。

雖然港交所設立了市值和收入的門檻,但站在保障小股東的措施卻乏善足陳。若如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所言,投資者如害怕風險,大可選擇避開「同股不同權」的公司,那豈不是反映了港交所為了吸引「獨角獸」而不惜一切,甚至要求投資者「斬腳趾避沙蟲」,這是否一個監管機構應有的態度?

而且香港並不如美國,並無「集體訴訟」的法律機制保障投資者,靠的是港交所及證監會維護小投資者權益。如果港交所取態如此,叫投資者怎有信心投資「同股不同權」的股票?故此,香港更要在保障散戶方面,多下功夫,需要有嚴格的保障措施,以免「同股不同權」成為監管的一大漏洞,否則最終成為小股東的投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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