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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分析「一地兩檢」議題/周八駿

時間:2018-01-12 03:15:43來源:大公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後,香港社會展開了討論和爭論,歸納起來,是以下一系列問題,需要進一步分析。

  討論和爭論的起因,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一國兩制」方針解決香港前途問題和擬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時,沒有人預見三十多年後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需要實施「一地兩檢」。因此,《基本法》沒有針對性條款可以引用。於是,就產生了一個基本問題,即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反對派的雙重標準

  其實,十年前深圳灣口岸實施「一地兩檢」時,類似問題已經產生,解決的辦法應當成為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先例。但是,為什麼香港的反對派以及某些法律界人士可以接受深圳灣「一地兩檢」,卻反對西九龍站「一地兩檢」?

  《基本法》第十八條限制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深圳灣設立港方口岸區執行香港相關法律,不是等同於在內地執行香港法律,為什麼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相關法律,就被視為在香港執行全國性法律?在類似問題的處理上,反對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所採取的是雙重標準。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引用的《基本法》條款中,主要是第二條和第七條。第七條規定香港土地屬於國家,由特區政府管理和出租,針對的是特區政府把西九龍有限建築面積出租給廣東省,供內地有關部門設立內地口岸區。第二條則是綱領性的,據此認為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安排,是在中央授予特區的高度自治範疇內。有關安排涉及香港和廣東省,因此需要國務院批准,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十年前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所設立的程序,為十年後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所沿用,這是「一國兩制」應有之義,是採取同一標準。

  特區政府曾經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作為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記者會上稱,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沒有錯。但為何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決定時沒有引用?

  我的理解是,因為有關安排與《基本法》第十八條無礙,不必中央特別授權。十年前深圳灣設立港方口岸區,毋須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十年後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也就毋須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

  反對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對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和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採取雙重標準,也就是對待「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採取雙重標準。香港一部分居民同意那樣的觀點和態度。其思想根源,先是「香港優越論」──香港的制度優於內地,香港的法律不僅可以深入內地實施而且應當普及於內地。

  十年前就是在這樣的觀念引領下,他們接受深圳灣口岸實施「一地兩檢」;但是,而今反對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卻是基於「香港優越論」的反面──「香港自保論」。面對日益強大的國家主體,反對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明白,欲以香港為基地和管道來「和平演變」國家主體制度,已成空想,他們轉而企圖阻止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夢想返回九七前的香港。

  「香港自保」行不通

  近幾年,「本土自決」和「港獨」思潮泛起,今年元旦反對派遊行以「守護香港」為總口號,都是「香港優越論」向「香港自保論」蛻變的反映。

  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有不同的法律觀點,是不難理解的。但不應當偏離常識做無限推斷。大律師公會聲明稱,西九龍站部分建築可以出租給內地,香港其他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也就可以出租給內地,這就是違背常識的無限推斷。試問大律師公會:如此推理水平能在法庭上打贏官司嗎?

  在討論和爭論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上,還涉及一個問題,即如何解決「一國兩制」與時俱進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反對派和某些法律界人士指責中央是以「人治」來解決,這是污衊。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決定是依據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的一系列有關條款,確保有關安排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劃,不減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採取「三步走」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決定是第二步,接下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還將進行本地相關立法。至於今後再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則取決於今後新情況新問題的性質,有待實踐來回答。

  最後必須指出,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所涉及的根本問題,是對待國家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資深評論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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