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紅」是「白」的問題,只要對「主權」(Sovereignty)有認識的人,都應該有清楚的答案。
早在一九九七年收回香港主權後,香港(包括九龍新界)已經是由港英統治的「白」變成中國人自己管理的「紅」了。這個法理很淺顯。因為「主權」在國際法領域是得到公認的國家應有的權利,而且是各國都有這平等的待遇,有了這主權,主權國便可由其政府管治其國內的領土與國民,可是領土與國民涉及的利益糾紛是無窮無盡的,人民之間會為土地的利益而發生矛盾,為了能公平對待他們的矛盾,代表這個國家管治土地與國民的政府便有必要立法作為管治的公器。政府享有這個管治的權力不但在國內沒有人可加以否定,國際也一樣沒有國家可加以干預。
為了在管治上做到更完善更公平公正,需一部法律,也即憲法。這個基本大法享有超然於政府三權(行政、立法與司法)之上的地位。憲法條文基本上會寫明國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也會界定政府管治國家的權力何在,司法權也會在憲法條文中有所界定。所指的憲法超然地位是憲法條文的解釋權最終在「憲法法庭」,例如國民與政府之間,或是行政與立法之間,又或是行政與司法之間,又或是立法和司法之間,一旦發生了法律的糾紛,便可循求憲法條文去判斷誰對誰非,一旦「憲法法庭」作出了是非的裁決後,便是最終無上的裁決,任何涉及利益糾葛的機構或個人都不能提出質疑。
本文開篇便說出了這一大段話,不外乎要說明主權與國民和政府(包括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關係,同時也說明政府(最高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其中包括了管治權)。更重要的是,政府通過成立「憲法法庭」或其他釋憲機關,令到政府的權力非常集中於其一身,全球政府機制或有別,但政府集權的安排都無例外。就以成文憲法的美國來說,行政首長的總統制享有委任最高法院法官(憲法法庭的法官由其中組成)的權力,又加上通過其同黨議員在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多數決聲援(如果他擁有多數議席的話),他的權力可達頂峰。
又如果用不成文憲法的英國為例,因為構成「不成文憲法」主要靠國會重大立法與國會運作的「慣例」等形成的「習慣法」,再加上英對外簽訂的「條約」,所有這些「要件」都因為執政黨在國會擁有的多數議席的表決優勢,而變成「極權」的地位。再加上政黨對黨員有絕對的領導權,黨對其在國會的議員的領導也告穩固,所以相比之下,成文或不成文憲法的國家都會一貫地賦予政府擁有制憲與執政的權力。這兩大權力都源自國家的主權,有了這主權,政府才能有這兩大權力,如失去這主權,國家也會論於「次國家」的殖民地地位!
香港自一九九七年回歸後,「港人」與「港地」也就在國際法公認的主權機制下歸回中央政府管治,那怕是香港有人不認同這點,但國際公認的共同法則,不由得有人不認中國政府代表國家實行的一套意識形態屬於社會主義,而中國政府是由共產黨執政,而香港又因為在中國主權管轄下,因而由港英時代的「白色」轉為九七後的「紅色」,是主權體系下自然而又必然的事。
有人或會認為「資本主義」可以和「社會主義」平起平坐,甚至對着幹。這樣的觀點與主權機制有悖,與現實政治也不符合。有言論等自由權力,但卻不包括非法推翻政府的權利。香港《基本法》與本地法律都有規定合法與非法的反政府行為,否定這些法律去進行推翻政府的行為都是罪行,法律有很清楚的規定什麼是在法律容許下去批評政府,什麼是不被法律容許的推翻政府的行為。前者是人權份內的事,後者是主權份內的事,不容混淆。
此外更須時刻記住的是:《基本法》寫明保留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但也寫明「五十年不變」,如果不寫明五十年不變,便會產生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並行於時空的矛盾。這種矛盾早已不容於堅持資本主義的美國,美國參選總統的候選人不容提倡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去取代資本主義,這不是犯了「主義狂」,而是出於政治發展穩定的要求,畢竟這兩種主義存在着基本價值的矛盾。姓「資」主張個人主義下之絕對私有產權,姓「社」卻信奉社會整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兩者並行必產生自行錯亂。由此可見,《基本法》容許香港特區保留資本主義方式「五十年不變」,這已說明那是主權轉移過渡期的安排,而不是永恆的安排,不是永恆便和主權沒悖。
還有鄧小平當初建議「一國兩制」時不但設下時限「五十年不變」,他還用了很形象的口語說:香港與內地「井水不犯河水」,即不容香港被利用為反共基地!這些話都在體現國家主權,而不是放棄國家主權。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