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在港說,二十三條至今未立法,惡果已「有目共睹」。
李飛這一說法,獲得不少人士認同;但行會成員、「大狀」湯家驊對此持異議,認為李飛說法對港人「唔公道」,目前香港的問題是由「社會情緒」而起,與二十三條立法不立法無關,港人社會的情緒問題主要是因政改而起。
湯家驊的意見,當然可以參考,但如果說李飛之言對港人「不公道」,則「湯狀」之言對李飛同樣也「不公道」。事實是,李飛所說的二十三條迄今未立法,惡果「顯而易見」,指的顯然是近年激進「本土主義」和「港獨」分裂思想的抬頭,並不是說所有的港人,更不是說政改就可以不理或者不重要。以李飛對港情認識之深,不可能會說出只要二十三條立法香港就「萬事大吉」這樣膚淺幼稚的論斷。
事實是,二十三條立法與政改,並不是可以「等量齊觀」的一回事,而且情況也並不相同。
二十三條立法,既是基本法白紙黑字的明文規定,國家安全更是人人有責,為二十三條立法是特區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從憲制和法治角度而言,特區迄今未為二十三條立法,是說不過去的,也與什麼「社會情緒」無關。不能說港人社會一日有對抗情緒,所謂「條件未具備」、「氣氛不適合」,二十三條就一日不能立法,這是「本末倒置」和有卸責之嫌的。
同樣,政改即特首及立法會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同樣是基本法的明文規定,但年前全國人大的「八.三一」決定,已經為特區普選制訂了明確的方案,是反對派捆綁反對斷送了這一良機。這與中央無關,更與二十三條立法不立法無關。
二十三條必須立法、普選也必須依照基本法規定而行,這都是一個憲制與法治問題而不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