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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應「全面」不能「斬件」/谷 風

時間:2017-11-18 03:15:38來源:大公網

  二十三條應當盡快立法,這已是社會各界的高度共識,但在如何立、什麼時候立,似乎仍有不同的意見。近日有意見認為,應當以「斬件」的方式,分批、逐次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種觀點出發點或許是好的,但並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央對港方針政策的要求。完成對二十三條的全面立法,不應也不可能因畏懼反對聲音而作出退讓。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前日在香港的主題演講中明確指出,基本法已經實施了20年,迄今為止第二十三條立法仍未得到全面落實,法律缺位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大家已經有目共睹。其間李飛還十分明確地說:「通過制定法律並嚴格執行法律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全面準確地落實,這是責無旁貸的。」

  這段話有兩層意思,一是香港特區「責無旁貸」,二是通過制定法律以「全面準確」地落實。實際上已經是對二十三條立法給出了十分清晰的態度。

  社會上對二十三條立法已經有了較為普遍的共識,但卻有些人認為,要吸取上次立法失敗的教訓而改變立法方式,可透過逐步修改現有法例,達至為「斬件」立法的效果。例如先透過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處理叛國、顛覆、分裂國家和煽動暴亂等行為;修訂《官方機密條例》處理泄露國家機密;修訂《社團條例》處理本地團體與外國團體的政治聯繫。

  這種看法,應當說出發點是好的,但分批、逐次完成二十三條相關內容,卻會出現兩個嚴重的問題。

  第一,有違基本法要求。第二十三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當中明確指出是「自行立法」,如果修訂現有的法律只能叫「自行修訂」,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當初的立法原意。

  第二,無法起到威懾作用。一個常識性的法律知識在於,國家安全法與普通的刑法其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事實上,不論是大陸法體系還是普通法體系,許多國家既有刑法上對國家安全的保護,但都無例外地還會有一部全面的國家安全法。之所以如此,除了法律本身的需要外,更重要的還在於,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維護到本國的安全。即是所說的「全面準確」落實的意思。

  最後還應當指出,「斬件」立法就真的更容易「過關」?政治現實恐怕未必如此。如「一地兩檢」這般無約束力的議案尚且會遭到瘋狂的拉布阻止,更何況是任何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修訂。與其花數年甚至十多年去完成立法的「長痛」,不如拿起應有的政治魄力,衝擊「心魔」,履行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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