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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雙學案」判決體現公正公義/理 辯

時間:2017-11-13 03:15:46來源:大公網

  「雙學」三人上訴終院獲批准,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一時間,出現很多攻擊高院上訴庭加刑判決的言論,並認為終院最終將「扭轉判決」、「還雙學三人清白」雲雲。然而,終院的判決不可能受支持「雙學」者所左右,而上訴庭的判決應得到最基本的尊重。更何況,三名上訴庭法官的一致判決,已釐清了法官所應遵循的「判刑原則」,且清晰地指出了原審裁判官的五點錯誤判決,包括兩個最為重要之處:「一面倒地給予答辯人犯案動機不相稱的比重」、「錯誤地給予答辯人有悔意這一點過分的比重」。與原審裁判官的判決相比,上訴庭的判決無疑更能體現判決的公正性,也更能彰顯法律的公義。如果上訴庭的判決被推翻,難免令人憂慮,市民對法治的信心會否被動搖。

  案件的背景無需贅言,而終院上周的決定也廣受公眾議論。尤其是在終院法官所指出的四個需要釐清的問題,更成為近周來市民討論的一個焦點。這四個法律問題包括:一,上訴庭有沒有權修改或增減事實裁斷;二,判刑應多大程度考慮被告公民抗命和行使「憲法」權利的犯案動機;三,上訴庭定出新的判刑指引應否應用到三人身上;四,上訴法庭在何等程度上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16至21歲少年罪犯監禁的規定。

  原審裁判官犯五原則錯誤

  以上四個問題,涉及嚴肅的法律原則,市民當然期望終院能在判決中作出更清楚的定義。但如果翻看今年八月上訴庭所作出的抗議,就可以發現,以上問題實際上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釐清。尤其在於犯案動機在判決中的比重等問題。

  實際上,在決定某個元素該有多大的比重時,法庭一般來說會考慮案中罪行本身的性質和嚴重性、干犯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罪行所引起的後果、犯案者的犯罪動機、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因素。因此,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法庭需要全面、整體地評估案件所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恰當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和案情相稱的判刑。」

  而如上訴庭法官所指出的,原審的裁判官在五個方犯了原則性錯誤。包括,一,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的判刑元素,而一面倒地給予答辯人犯案動機等因素不相稱的比重;二,只認為不涉嚴重暴力行為,卻忽略了本案涉及大規模的非法集結;三,雖認為答辯人並無致使人受傷,卻勿略了案件中保安員的受傷是「無可避免的」;四,只強調答辯人「只是為了進入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代表性的地區」,忽略了這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的行為;五,錯誤地給予答辯人有悔意這一點過分的比重,而實際上「他們所謂的悔意其實是表面的,可獲法庭給予的比重不應過高」。

  對原審裁判的五點駁斥,極具說服力,也讓公眾進一步對「雙學」三人的罪行嚴重性,有了更深的了解。實際上,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法官的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並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英國上訴法院Sachs法官在R v Caird一案判詞中曾指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無論以什麼具體方式進行,其嚴重性都來自成為一個以人數眾多來追求一非法目的的群眾的一員。法律從來都不會輕饒那些為達到該目的而藉人多勢眾來造成威脅的人。」

  須摒棄政治對法庭的干擾

  法律的詮釋可能是複雜的,但法律所要體現出來的意義卻不應該是艱澀難明的。要體現法治精神、判決的公正性、社會對公義的認同性,就應當本着不偏不倚的精神,摒棄政治的干擾作出令人信服的決定。在此方面,上訴庭三位法官無疑是做到了。

  公眾理解的是,判處「雙學」三人即時入獄,並非目的,維護法治精神才是根本的目的。法庭的職責所在,是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這才是公眾最為認同的一點。

  上訴庭的判詞中有這麼一段話:「當下級法院對這類案件處以不同的判刑,由即時監禁至社會服務令不等,這些懸殊的判刑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法庭判刑的理據產生疑問,影響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公義的原則。因此,本席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案件的判刑原則,以消除公眾疑慮,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法庭作為指引之用。」公眾希望,在上訴庭已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判決後,終審庭能對當中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則作出進一步的釐清,以體現法律的阻嚇作用、以維護法治的核心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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