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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覆核有理有據/關 昭

時間:2017-11-13 03:15:46來源:大公網

  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人的刑期覆核案上訴已獲終審法院接納,排期明年一月聆訊。

  眼前,不少市民心中都有一個疑問,就是律政司當日就黃之鋒等三人的刑期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予以接納並最終改判三人入獄的做法,到底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又是否有違司法公義?否則,今日終院批准黃之鋒等三人上訴的理據或「根源」又在那裏?

  就有關問題,上周五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明:由於有關案件正進行上訴,他不適宜、亦不會評論上訴的具體事宜;但是,他認為有必要就相關原則及社會上流傳的某些錯誤觀點作出澄清。

  袁國強首先指出:特區政府絕對尊重香港人的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和權利。但正如法庭在不同的判詞、判決中清楚指出,這些自由和權利並非絕對、亦不是全無限制,而是要受法律的監管。在一個尊重法治的社會,行使自由和權利時必須同時尊重法律。

  在這裏,袁司長強調的守法原則,沒有人可以質疑、也沒有人可以提出反對,難道只因為個人權利的行使就可以任意而為,包括以「公民抗命」為由而攀欄進入政府總部前地?

  而更重要的是,袁國強在上周五的立會發言中着重指出,當日刑期覆核上訴庭的判詞中已清楚講明,黃之鋒等三人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如此看來,黃之鋒等三人的上訴雖已獲終院接納,但人們對當日刑期覆核的提出,以及上訴庭改判三人入獄的裁決,的確看不到有任何違反司法公正和社會公義的地方,終院的批准上訴是令人費解和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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