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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絕不擾民 反對派居心惡毒/陳光南

時間:2017-11-07 03:15:49來源:大公網

  香港將會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反對派政客以及《蘋果日報》的言論令人大開眼界。

  例如,社會民主連線的黨徒聲言寧願受到法律懲罰,也不會遵守《國歌法》。《蘋果日報》更發表「倉卒制訂《國歌法》將成擾民陷阱」社論,攻擊遵守的人是「獻媚唯恐不及的人」;並散播恐嚇的言論,指若《國歌法》一旦本地立法,香港市民就會跌入「擾民陷阱」,只要沒有表示敬意例如把手按在胸前跟隨音樂和唱,頭向上抬起等,他就有可能違反《國歌法》而被檢控,面對罰款以至監禁的刑罰。

  蘋果顛倒黑白信口雌黃

  《蘋果日報》還在評論版刊登文章,稱侵華日軍磯谷廉介強行要港人尊重日本的「君之代」,而特區政府進行本地立法就是磯谷廉介那樣殘暴,雲雲。

  真是荒謬至極!日本軍國主義者侵略中國殘殺同胞,國人前赴後繼抗戰,至死不唱「君之代」,乃出於民族大義。現在中國人民站起來了,成為了國家的主人,莊嚴地唱國歌,遵守《國歌法》,是一個公民應該遵循的禮儀,也是國民教育得到普及的表現。兩者豈可相提並論?出現這種言論,說明了《蘋果日報》並不承認憲法,並不承認基本法,不承認國家主權必然包括對香港的治權,所以他們千方百計煽動無知青年,把國家當成是日本侵略者那樣的外來政權,以便繼續鼓吹侮辱和發出噓聲去對待國歌。

  這群政治小丑的表演,恰好說明一個問題,回歸以後,香港一直有那麼一小撮人,就是不承認國家在香港行使主權和治權,他們才會有組織地穿上統一的服飾、集體在足球比賽奏國歌之時發出噓聲。這更加說明,在香港進行《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是必要的,其處理的對象,就是《蘋果日報》所鼓吹的惡意的侮辱國歌的行為。

  處分和不處分的界線在於,在嚴肅的奏起國歌的儀式的場合,如果有人以惡意為出發點,破壞莊嚴的儀式的秩序,並且做出動作,發出不尊敬的聲音,那就應該提出控告,交法庭處理。至於沒有惡意的人,肯定會從教育和勸告的方式出發,不會作出控告,而是勸告他們應盡的責任。可以考慮一個「扣分」制度,即若有人一再表現出不尊敬的行為,就應該扣分,扣分達到了定額,就應該要判處上國民課,否則處以罰款。

  電視台在播新聞的時候,出現了奏國歌的聲音,應該在法例中作出肅立行為的豁免,這就堵住了反對派的所謂「擾民陷阱」的攻擊藉口。至於馬場奏起國歌是否要肅立,也無需「擔心」。因為馬迷正在「博彩」,這樣有娛樂和嬉戲的成分,可以列入商業的行為一樣處理。如果在國慶日,應該定出一個較早的時間,在開賽前十五分鐘舉行奏國歌極莊嚴儀式,奏了國歌才進行比賽。總而言之,對抗《國歌法》的人,有惡意、蓄意的行為,這是很容易鑒別出來的,其行為效果如果破壞了現場的莊嚴氣氛和儀式秩序,使儀式的進行受到干擾,使在現場的尊敬國歌的群眾感到受到騷擾或不愉快。對於這樣的人,就是要實施懲罰。

  只有惡意辱國歌者才會受罰

  除了針對惡意辱國歌者,《國歌法》的本地立法還有一重意義,即普及國民教育,讓香港的市民從小時候開始就知道自己是中國公民,要遵守禮儀,要對國歌、國旗和國徽表示尊敬,要知道有相關的法律作出的規限。

  西方許多所謂的「民主」國家都有立法,對於侮辱國歌、破壞國歌儀式和氣氛的人,作出一定的懲處,而且形成了判例。有關的規定,值得香港參考。反對派所謂《國歌法》本地立法可能會「影響公民表達意見自由」的說法,是完全講不通的,在邏輯上也是沒有理據的。任何人都可以用適當的形式,適當的場合,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是,人權公約清楚規定,任何人發表意見的時候,不能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表達意見的自由,更不能損害他人的聲譽。

  國歌、國旗和國徽代表着中國人民的集體的榮譽,任何人惡意地侮辱國歌(包括刪改國歌),當然也就損害到國民的感情和榮譽感,本地立法定出法例,列明清楚的刑罰,是必要的。因此,依法嚴懲破壞國歌儀式的人絕不是「擾民陷阱」。

  《蘋果日報》企圖恐嚇廣大民眾,阻撓本地立法,是不會得逞的。將來的立法將會很清楚地區分開無意的和惡意的界限,只有一小撮惡意破壞的人,企圖用這些行為宣示不承認國家主權、破壞莊嚴氣氛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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