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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懂不懂法?/關 昭

時間:2017-10-17 03:15:56來源:大公網

  十二名外國律師,包括曾任英國司法大臣的范克林,昨日發表聯署信,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參與的佔領運動,是全世界最和平的示威之一,三人先後已完成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但特區政府仍然堅持檢討刑期,質疑律政司檢控違反「雙重追訴」原則。

  這十二名外國律師,名氣地位與資歷應該不成疑問,但可惜他們卻搞錯了一點,今日的香港,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一個特別行政區,既無「治外法權」,更不會再有容許外國「大老爺」頤指氣使、指手畫腳的空間。

  黃之鋒等三人的刑期覆核和被判入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根據本港法律作出的決定與裁決,行的是特區法例、管的是本港內部事務,與任何外國有什麼相干?所謂「國際律師」又憑什麼亂下判語,指為什麼「雙重追訴」?

  律政司昨晚在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法庭處理黃之鋒三人的方法與過去案件做法一致,絕不存在聯署信所指的「雙重追訴」,被告亦並非因為表達政治觀點而被定罪或判刑,而是他們的行為涉及暴力,沒有一個真正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使用暴力。對於聯署信稱香港司法獨立受影響,律政司認為,這完全沒有任何根據,強調法官處理案件純粹根據法律原則及證據,當中完全沒有政治的考慮。

  事實確實就是如此,黃之鋒等三人,是因暴力衝擊「政總」而被判入獄,並不是因為任何政治理由;英國又是否會容許示威者暴力衝擊、翻牆進入及佔領唐寧街十號而不予法辦?

  同樣,黃之鋒三人的刑期覆核,是同一宗案件、同一次起訴的延續,律政司按照法例有權對認為不合適的判決作出覆核,並不是「第二次控告」、更不存在「雙重判刑」。所謂「國際律師」,不是連如此簡單的關係也不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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