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梁游DQ案的上訴申請被終審法院拒絕接納,困擾香港社會長達一年之久的梁游DQ案終於徹底了結。而另外四個議員的DQ案,隨着羅冠聰與姚松炎不上訴,也了結大半。長毛與劉小麗的上訴也是毫無勝訴機會,只是反對派的政治伎倆而已。
馬道立等終審法官的判詞點出的幾個重要原則,值得仔細閱讀。
第一,判詞指出:「《基本法》是中國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
一直以來,反對派一直堅持《基本法》法源是《中英聯合聲明》而不是《憲法》,或至少是兩者都是法源。判詞隻字不提《中英聯合聲明》,卻引用《憲法》第31條與67條,分別確認了制定與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基礎,相當於否定《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有法源上的聯繫,溯本清源,為香港社會以後更好地理解《基本法》打下基礎。
第二,判詞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廣泛而不受限制」的釋法權力。反對派多年來曲解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錯誤引導輿論,宣稱人大常委會只有在「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上,還要經「終審法院提請」才能釋法。其實,第一百五十八條一開始就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有關終審法院的相關條文,是規定了如果審理案件時涉及這些條款,其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該」提出釋法。這是對終審法院的要求,而不是限制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反對派一直錯把終審法院的義務,理解為終審法院的權力,變相把釋法權從人大常委會手中轉移到終審法院。這次判詞,清楚地否定了反對派的謬論。期待反對派以後不要再在這個問題上混淆是非。
第三,判詞聲明,全國人大釋法是「在一個有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普通法體制的法律體制裏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包括可以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
這句極為重要的判詞首先確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立法釋法,與香港法院的司法釋法不同。其次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屬於普通法體制,香港受普通法訓練的律師無權對釋法內容予以普通法思維下的「二次解讀」。最後,人大常委會釋法不限於「闡明」基本法的字面內容,而可以跳出那些字面的限制,對不清晰的條文做出「補充」。此前,反對派一直指責特首選舉方法修改程序從「三步曲」到「五步曲」,是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非法加料」。這個判詞顯然反駁了這種說法。當時的釋法就屬於合法的「補充」。
第四,判詞聲明,全國人大釋法有追溯力,從1997年7月1日起就生效。這反駁了梁游及DQ四人組等以追溯力去抗辯的企圖。儘管如此,判詞還再次肯定,在本案中,無論釋法還是不釋法,法庭的判決都是一樣。這有力地批駁了一些人提出的「釋法令香港法律變得『不可預見』」的批評,也否定了一些人提出的「這次釋法衝擊香港法治」的說法。
第五,判詞提出「不干預原則」在此案中不適用,確立了在基本法已有規定的立法會事務範圍內,在立法會運作是否違法的問題上,法院才是最後裁決者。這表明,立法會也不是法外之區,它與政府一樣,都能被司法覆核。這維持了香港這個法治社會中,司法系統的權威。
第六,判詞確立宣誓必須「嚴肅莊重」,同時也明確區分了「無心讀漏誓詞或讀錯誓詞」與故意不真誠不莊重地宣誓這兩種情況:前者不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可以重新宣誓;後者則不能重新宣誓,要自動取消議員資格。有反對派爭議,不真誠不莊重沒有客觀標準,也無從判斷讀錯誓詞是有心還是無心。判詞充分駁斥了這種論點。其實,只要不帶偏見與違反常識,誰能混淆被DQ者那種故意讀錯誓詞與無心讀錯的情形。反對派無非吹毛求疵,死纏爛打。這個判決也徹底否定了梁國雄與劉小麗的上訴之路。也希望下級法院以後不再接納那種無聊又浪費公帑的司法覆核了。
隨着DQ案的終結,有關部門提出了補選安排。被DQ後是否能參加補選成為爭論焦點。原先被DQ的幾人中,有的被判超過三個月的刑期,有的面臨破產的危機,他們本來就自動喪失補選資格。只是一般性而言,香港的法例沒有寫明被DQ後不能補選。儘管如此,他們的補選資格依然成疑。
2010年五名「泛民」議員集體辭職引發「五區公投」,其後在投票率極低的補選中重新當選。由於被質疑浪費公帑,政府事後修例禁止自行辭職的議員在六個月內再參選。因宣誓被DQ的情況以往沒有出現過,但其邏輯是相近的。如果有人可以在宣誓時故意不真實不莊重,卻重新通過補選入議會,政府同樣會白白花費公帑補選。何況被DQ的都是故意不尊重誓詞,比辭職再參選的議員更惡劣,後者不能參加補選,前者又豈能參加?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精神,不在於宣誓那一刻是否表面上莊重,而是要內心也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被DQ者在上次宣讀誓詞時已經以行動證明自己不願意擁護基本法,不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一般參選人,選舉主任要拒絕他們資格,必須列舉理由。但對被DQ再參選的人,舉證的責任就落到他們身上,而不是選舉主任。因此,被DQ後不應該自動得到重選資格。從DQ案發生之後DQ六人的表現看,他們顯然都是口不服心不服。莫說這次補選,如果他們不改變的話,連是否能參加以後的選舉,也要被打上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