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內地公布禁止首次代幣發行(簡稱ICO)來募集資金的活動後,香港證監會昨亦發表聲明指出,個別ICO的做法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將會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市場認為,目前未有ICO是以香港公眾為主要對象,有關做法似是應對早前內地對ICO的禁令,防止活動轉到香港。\本報記者 王嘉傑
內地今年上半年的ICO項目火熱,監管機構擔心出現資產泡沫情況。央行等七部委周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強調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香港證監會昨亦發表聲明表示,ICO涉及發行採用分布式分類帳或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虛擬代幣」,ICO計劃營辦者或會向數碼代幣的購買者保證,ICO的所得收益將用作開發代幣持有人可於日後使用的數碼平台或相關軟件。某些代幣持有人期望可透過在加密貨幣交易所轉售代幣,賺取投資回報。因此在個別ICO項目,當發售以集資的「虛擬代幣」可被視為「證券」,而非「虛擬商品」,相關ICO的活動應該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若涉香港公眾須註冊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對於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來愈多以ICO來募集資金的活動,證監會表示關注。參與ICO的人士需要知道,一些ICO結構可能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證監會進一步說明,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舉例來說,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如「虛擬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舉例來說,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投資本金和向他們支付利息;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計劃營辦者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虛擬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虛擬代幣」可以是股份、債權證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因此均被視為「證券」。
證監會指出,從事受規管ICO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任何人士或機構如在二手市場上,例如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從事有關代幣的買賣,亦可能須遵守證監會所訂的發牌及操守規定。此外,自動化交易服務亦適用於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業務活動。
未一刀切全面禁活動
在風險方面,證監會稱,ICO涉及的數碼代幣是以匿名方式持有或進行交易,它們本質上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加上該等安排和有關各方都是在網上進行和運作的,且未必受到監管,因此投資者可能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在二手市場買賣數碼代幣,可能引致流動性不足或定價波動及欠缺透明度的風險。
證監會表示,由於各ICO項目的條款及特點都有所不同,因此從事ICO活動的人士或機構如對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存有疑問,應徵詢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意味香港並沒有一刀切全面禁止該活動。
人稱「通天經紀」、前戴德梁行董事總經理潘啟才表示,目前未見以香港公眾為對象的ICO,但內地剛禁了ICO,香港只是跟隨內地監管機構的做法。他又指出,大部分ICO項目都很簡陋,卻能通過ICO獲得大量資金,顯示活動的高風險性,似是投機為主。不過,ICO活動在互聯網進行,具「去中央化」的特性,香港要監管有關活動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