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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維護立法會正氣/顧敏康

時間:2017-07-15 03:15:45來源:大公網

  圖:法庭昨日判決,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四人從去年十月十二日宣誓無效日起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法新社

  前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取消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和姚松炎四位人士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理由就是他們在就任議員前拒絕或忽略宣誓。高院法官於7月14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勝訴,認定四人宣誓無效,構成「明顯地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並從2016年10月12日起失去議員資格。此判決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必將得到香港廣大市民的支持。

  法律清晰 不容誤導

  此判決,加上梁游一案的判決,將令反對派失去六個議員席位。判決同時也發出十分清晰的信息:反對派不能視法律為兒戲,必須依法行使其民主權利,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後果。剝奪六位宣揚「港獨」或拒絕宣誓人士的議員資格,其實也為樹立立法會的正氣提供了契機。

  首先,立法會議員享受「尊貴」的稱號,理應遵守遊戲規則,不能任意妄為,我行我素。

  其次,立法會議員即使過了宣誓關,其言行仍然受到誓言的約束,如果出現違反誓言或行為不檢的情況,還是要受到相關法律追究的。

  有人故意誤導大眾,說什麼梁游等六人都是民選的,剝奪他們資格就是「與民為敵」。法律規定得十分清楚,競選議員人士如果當選,那只是獲得了「入場券」,只是屬於「候任」,如要履行議員職責,必須在「就職」時依法宣誓,否則不可以履行職務。而有關人士一旦構成明顯地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就立即喪失議員資格。

  在這次的判決中,法官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連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此條文發出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以及參考相關案例,重申宣誓的原則和法律規定:

  (1)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這是憲法上的強制規定;

  (2)宣誓時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誓言規定的內容,莊重及真誠宣誓,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

  (3)如果在誓言中加入其他言詞資訊,或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104條,任何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釋法已成香港法治有機部分

  此次判決說明,法院自覺接受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充分說明了人大釋法已經成為香港法治的有機部分。

  此判決還判定四人必須為特首及律政司支付訴訟費,也是對他們違法宣誓的另一項懲罰。接下來,他們四人不僅不能參加立法會會議,立法會還會要求他們退回有關薪酬和有關經費。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必須及時追討。當然,議員補選也即將開始,真正為香港做事的人士應該積極準備補選,尤其不能讓那些被取消資格的人士重新回到立法會。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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