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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何昆洛同學文章謬誤的批駁/張若城

時間:2017-04-18 03:15:32來源:大公網

  閱讀了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回應何昆洛同學》及香港教育大學何昆洛同學撰寫的《「回歸20年」別輸掉一代人》、《再論實質任命權:回應行政長官網誌》,從一個研究基本法方向的法學專業學生的角度,對何昆洛同學論述的一些問題作出探討和糾正。

  單一制國家特點莫忽視

  第一,中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由國家對內統一行使管理權。香港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章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那麼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管轄與被管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作為特區的特首,也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長官,中央政府對其任命及罷免當然擁有實質的權利。

  眾所周知,關於國家的結構形式,大致分為兩類:單一制(單一制中又分為簡單單一制、複雜單一制和複合單一制)與複合制。我國就是典型的單一制國家。何同學在《再論實質任命權:回應行政長官網誌》一文中,所列舉的加拿大聯邦就是後一種複合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中的聯邦國家,所以魁北克的「高度自治」並不同於單一制國家,對其「實質任命權」的討論,是選擇了不同對象。

  香港特區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本身所固有的,而是在中央的授權下獲得的權利。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說過: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要從權利的起源出發分清授權與分權的區別,這就是為什麼中央擁有實質任命權的邏輯起點。

  第二,關於何同學第一篇文章《「回歸20年」別輸掉一代人》,提到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除了防務、外交及其他根據基本法由中央負責管理的事務外,其他事務一概由港人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並未有相關的兜底性法律條文敘述。相反依據第二章第15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這是中央具有實質任命權的法律依據。

  第三,關於高度自治的問題。「高度自治」一詞最早出現於1947年通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第二條規定(具體可參見肖蔚雲《憲法學參考資料》(下),北京大學出版社,第919頁)。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二章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在「一國兩制」的架構下,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主要包括了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赦免和減輕罪犯的權利、鑄幣權、度量衡、徵稅權、刑事檢控、審查和保證言論自由的權利、榮譽稱號等。

  「高度自治」基於授權理論

  在談及高度自治問題時要注意四點:一、從定義外部來說,高度自治是從比較的角度而言,比較的對象應是國內的其他行政區域。所以說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利遠遠超越地方自治的一般範圍。二、回歸高度自治本身,是基於上文所說的授權理論上建立的一種自治的權利。三、高度自治中「高」是有限度的,不是無限的,其行使方式必須以基本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四、高度自治這種權利是有時效性的。至於2047的問題,只有在是否達到了基本法的兩個目標(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才有繼續討論的意義。

  綜上所述,中央對特首的實質任命權,無論從源頭上或是法律條文上都是有據可循。高度自治也只是「高」度自治。鄧小平在1984年6月曾說:「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但是也曾說過對行政長官的標準就是必須愛國愛港。

  其實像何昆洛同學這樣對「一國兩制」持懷疑態度的青年並不是少數,究其根源是對基本法了解的不夠充分和深入,同時在「泛民」、「本土」影響下,對「一國」抱有排斥心理,對「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概念不能上升到國家層面去看待。

  正如法學界很多的前輩所言,「一國兩制」是一個新事物(至少在周邊國家地區來說),我們要充滿信心,包容的去看待它、呵護它,畢竟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才是「一國兩制」最終的目標。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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