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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自覺維護基本法權威意義重大\田飛龍

時間:2016-12-03 03:15:41來源:大公網

  香港基本法最危險的時刻不是「佔中」,不是旺角暴亂,而是十月十二日梁游等「港獨」候任議員的「宣誓辱國」行為。「佔中」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追求真普選,對基本法與國際標準或有誤解,但並未真正逸出基本法秩序軌道。旺角暴亂是激進本土派的自我標榜和「獨立成軍」的試水行為,打破了傳統反對派的非暴力禁忌,但其中也包含了香港管治中的政策正義因素。宣誓辱國事件則不同,是通過民主選舉進入建制體制框架的青年本土派與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秩序的精神決裂和政治宣戰,是顛覆基本法的衝鋒號角。正是在基本法秩序遭遇最嚴重的精神危機之際,人大釋法主動承擔了遏制「港獨」、精神自衛的憲制性責任。

  或許是基於共同的秩序危機感,香港精英層儘管依舊有批評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及中央過分強硬的指責,但總體上開始理解和接受中央介入行為的正當性。我們要注意近期香港兩個精英群體的危機管理與反應:其一,傳統「泛民」,開始了反對派內部的政治糾偏和止損,重新樹立「民主回歸論」和體制內追求雙普選的政治話語權及路線主導權;其二,法官群體,以香港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為代表,其在梁游案中的司法判決日益明晰地承認和依據人大釋法內容作出解釋和判斷,自覺維護香港基本法的秩序共識與權威。

  彭定康反「港獨」的兩面

  末代港督彭定康號稱是「最關心香港民主」的人士,這不是基於其對民主的特別信仰,也不是基於其對香港人的特別愛護,而是基於其所在的英帝國政治利益。香港現有「泛民」的政治基礎與理念格局,和肥彭的「末代耕耘」密切相關。肥彭也一直作為香港「泛民」的實質精神領袖而影響香港政治。陳方安生等在「港獨」氾濫、中央強硬出手的艱難時刻邀請肥彭訪港,其本意在於救火和止損,因為正在發生的「港獨」和中央干預都不符合其根本政治利益:其一,「港獨」在傳統「泛民」看來,非其不願也,實不能也,於是理性地退而求其次,追求基本法下的雙普選,而「港獨」越發蔓延,反對派的話語權就越快易手於青年本土派,普選目標也就更加虛無縹緲;其二,中央以「港獨」為理由進行合法干預並逐步建立健全中央管治權制度細節,極容易破壞傳統「泛民」構想的「完全自治」制度藍圖及自我控制的基本法法理學。

  實際上,「佔中」和政改失敗之後,反對派內部就存在兩種路線鬥爭:繼續執行「民主回歸論」和體制內追求普選路線,還是直接訴諸未來主義制憲衝動而顛覆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由於政改失敗,傳統「泛民」實質上承擔了內部政治責任,話語權和領導權日益萎縮,青年本土派開始嘗試超越傳統路線而以更加激進的綱領和行動實踐其「港獨」主張。在青年本土派異軍突起並以新政治世代面目在香港內外風光無限之際,中央的干預決心亦已形成,而傳統「泛民」也在悄然布局壓制「港獨」勢力的搶班奪權。

  這就是肥彭出場的基本政治背景。作為香港「泛民」的精神領袖,肥彭主動表達反「港獨」的意見和理由,挑明「港獨」有害於香港民主化的前途,這種特別的說服力和政治效果是傳統「泛民」中任何一人無可比擬的,當然更勝過中央的「苦口婆心」。肥彭反「港獨」是對傳統「泛民」之民主化路線的政治救贖,存在兩面性:其一,肥彭是在反對派內部進行政治糾偏和勸解,根本目的在於防止「港獨」危害「泛民」根本利益及英國的操盤控局,回歸「隱性顏色革命」的傳統套路,這是需要加以警惕和清醒認知的;其二,肥彭所指導和代表的傳統「泛民」陣營在民主理念與法治立場上畢竟與中央存在交疊共識,即任何政治發展必須基於基本法框架,這是中央可以借力使力及爭取團結「泛民」理性力量共同反擊「港獨」的政治基礎,要善加培植利用。肥彭反「港獨」是為了拯救傳統「泛民」於毫無前途的「港獨」水火,絕非為了中英友好或中國的國家利益。為了凸顯英國殖民統治對香港民主的遺產貢獻,肥彭還有意突出《中英聯合聲明》的憲制性地位及英國人為了香港民主利益而進行的政治鬥爭,這從動機和史實上都存在可疑失實之處。

  肥彭的兩面是英帝國及整個香港回歸過渡期英國角色兩面性的體現,並由此塑造了香港「泛民」的雙重人格:護「兩制」而拒「一國」,在理性和利益上接受基本法但又以民主化實質性重塑基本法,更以對香港法律界及司法的實質控制力構造兩制的「制度鴻溝」。「泛民」的反「港獨」止損與香港司法的反「港獨」判決之間存在政治邏輯的一致性,體現了香港精英層的理性共識。即便是從一己利益出發,我們也需要對香港精英的這種理性選擇加以肯定。

  香港司法的新法理學

  與反對派內部的糾偏相比,香港司法也正在發生一次悄然的法理學轉型,這種轉型是由人大主動釋法倒逼出來的。十一月三十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作出上訴判決,更加清晰明確地承認和適用了人大釋法內容,並確認了釋法的追溯力和普遍約束力,為同類案件之適用埋下伏筆。在梁游案告一段落之際,律政司正式啟動對劉小麗宣誓行為的司法覆核,預期議席懸空可能性較大。

  回歸以來,基本法秩序內亦存在兩種法理學:其一是中央以立法者身份跟進闡釋和守護的國家主義基本法法理學,這種法理學見諸於小平論述、立法資料、護法學者著述、人大釋法/決定以及較為系統化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但總體上不夠系統成熟,也未達到香港法治社會所理解的法理學權威性、體系性與可接受性;其二是香港法律界與司法系統按照普通法方式發展出來的逐條和逐案的本地主義法理學,將香港的普通法身份與其政治上主權歸屬身份加以區隔,營造一種法律意義上的地區獨立身份。這兩種法理學時有衝突和交鋒。

  回歸十九年來,中央管治權與香港司法的法理學博弈有這樣一個規律:中央消極放任時,香港司法就會我行我素,很難顧及國家利益和基本法整體秩序;中央以非正式方式提示或警告時,香港司法之調整與回應十分有限;中央以基本法上的合法權力或解釋或決定時,香港司法則表現出較為正式的遵守立場。這表明,香港司法以其法理學的一般認知,較為傾向承認以合法形式宣示的中央權威及規範指引,而不大接受非正式的指示或干預。此次人大主動釋法儘管遭遇各種議論,但在香港司法看來是合法而清晰的法理指引,是可以接受的法治形式的權威。中央若要理解香港司法及做好制度性互動,就要更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善用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權,理性踐履依法治港的中央憲制性責任。

  高院上訴庭在判決中開始修正其普通法法理學:其一,承認人大釋法的程式和形式屬於大陸法傳統,香港普通法無權亦不可隨意加以管轄和判斷,由此凸顯了香港普通法的大陸法前提和限定,也標誌着香港普通法只是香港法律體系之一部分,有別於純粹的普通法地區;其二,確認香港司法權來自基本法授予,而不是香港的人權法案條例,也不是普通法的一般原則,這就重新確立了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至上性,肥彭及香港反對派意圖確立的「本地法律凌駕性」遭到否決;其三,上訴判決認可人大釋法及其釋法說明的追溯力原則,解釋與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從法律生效時具有約束力,但不影響先前判決,這意味着人大釋法對香港選舉秩序與宣誓秩序的規制,已成為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有效規範,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同時約束香港所有管治機構和適用對象;其四,上訴判決確認了對人大釋法無管轄權的立場,並不反對人大釋法的適度常態化。由於中央管治權法治化行使與香港司法接受人大的法理性介入,香港基本法實施將逐步進入「中央管治權+自治三權」的新法治生成階段,為香港持續繁榮穩定和法治鞏固提供新的法理學基礎和憲制權力架構。

  香港善治接力前行

  傳統「泛民」的適度糾偏與回歸,以及香港法官群體的責任自覺,構成了自「佔中」與政改失敗以來,社會分裂下香港精英的新共識,即「一國兩制」是最優框架,基本法是權利前提,一切政治目標應當置於基本法軌道內以和平方式追求。這一共識亦符合中央依法治港總體立場及香港社會多數民意,是中央與香港精英反對派的交疊共識。中央近日決定重發「泛民」回鄉證,是積極釋放善意與回應和解需求。當然,青年本土派不大可能接受傳統「泛民」的回歸路線,反對派內部分裂會加劇,部分「泛民」可能脫離傳統陣營而與激進派合流,香港政治總體上「三分天下」的格局不會改變,但激進本土派的政治空間和話語權將大大收縮。

  然而,我們也必須清醒看到,被中央管治權、香港建制框架及「泛民」精英政治所排斥的青年本土派也會反彈造勢,以街頭運動升級化作為政治泄憤方式。當然,這就將香港政治博弈的主戰場及競爭屬性適當降溫和降級:從原初聚焦於「港獨」和未來主義制憲的憲制競爭,重新降格為治安秩序和政策正義層面的管治。由於香港社會的青年教育、傳媒生態、貧富分化、經濟下行及公共政策失當的總體情勢並未有結構性改觀,特首選戰又將點燃政治戰火和激發反對派造勢議題,此次精英共識下的政治降溫與回歸操作之實際效果可能較為有限,激進本土派的議題操作和社運抗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無論如何,從傳統「泛民」的政治反擊戰以及香港法官群體的司法調適中,我們已經看到了香港仍有生機的城市理性及秩序自我調整淨化的實際能力。

  在「後梁游時代」,香港政治演化與善治前景仍有較多嚴峻議題,需要凝聚基本法共識及理性政治意識而合力解決:其一,中央持續承擔依法治港的憲制責任,以合法合理的權力行使和資源支持,敦促香港管治機構積極承擔基本法秩序責任,促進融合兩制的共識型基本法法理學的成形成熟;其二,傳統「泛民」與中央達成決定性的政治和解,就重啟政改及體制內普選議題進行無障礙的常態化溝通,以「民主普選」繼續擠壓「本土自決」的政治空間;其三,在青年教育和青年成長成才上取得制度性和政策性突破,以香港與國家共同的力量與資源,為香港青年提供觀念糾偏與融入式成長的空間和管道;其四,香港司法更加側重理解和轉化基本法及人大釋法中的國家法理與國家利益,更深刻完成香港普通法的國家法升級工程,成為基本法秩序更為權威和全面的護衛者;其五,議員補選與特首選舉在合乎人大釋法與基本法秩序前提下,盡量展現規範性與競爭性,增強建制框架的民主認受性;其六,政府政策上兼顧發展利益與民生福祉,更加全面地評估和檢討公共政策失誤與風險點,提升香港管治的政策正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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