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繼續對抗人大常委會釋法、高等法院和上訴庭的判決,繼續宣稱宣誓問題「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選民選舉的議員不容剝奪資格」,提出了所謂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就是「行政企圖控制立法會」,「企圖改變選舉的結果」,並且大肆宣傳了「政府迫害反對派」的謬論。
這些說法既違反了事實,也違反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剝奪「港獨」分子的議席,根本原因是清楚的,他們蓄意拒絕或者迴避按照基本法一零四條宣誓就職,堅持分裂國家領土的立場,所以按照香港的憲制,未能依法宣誓的任何候任議員,都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這絕對不是「政治迫害」,而是違憲違法受到法律制裁的結果。
為「二次佔領」造輿論
反對派的所謂「大狀」,平日高叫維護香港法治,對「港獨」違法宣誓問題,他們就完全反對「法治」了,絕口不提基本法一零四條,更絕口不提「宣誓和聲明條例」二十一條,更加公開對抗上訴庭和高等法院的判決。「迫害論」留有一條煽動香港青年人上街暴亂的尾巴,為他們的「第二次佔領」製造輿論。
反對派的動向是非常危險的,他們一方面拒絕了中央政府溝通對話的善意,一方面又再鼓吹對抗,否定香港的憲制和法庭的判決,蠢蠢欲動,企圖製造大規模的對抗,廣大市民必須小心謹慎看待反對派的「升級行動」。
反對派庇護和支持「港獨」分子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之內,並且宣稱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企圖將立法會變成「獨立王國」,變成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管轄的化外之地,其實就是隱性「港獨」的一個策略。一段期間以來,建制內部有人做了「東郭先生」,容許反對派在宣誓的問題上,挑戰基本法,並且宣稱「立法會主席無權剝奪經過選舉產生的議員」,這樣就造成了反對派氣焰越來越囂張,逐步升級,終於到達了侮辱國家、侮辱基本法、拒絕和逃避宣誓效忠的惡劣程度。
法院宣布基本法一零四條有效的日期是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判決的意義是很明顯的,「港獨」分子如果企圖引用零四年、零八年、一二年立法會宣誓違反基本法又獲得立法會主席認可的例子,作為辯護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基本法的第一條就講清楚了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第十二條講清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一百五十九條說明了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既定方針政策相抵觸,這說明了任何人企圖煽動群眾修改基本法,搞什麼「自決」,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是行不通的。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沒有增加任何基本法的內容,而是要求香港的各個部門,嚴格把關,落實基本法。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第二款,授權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依照基本法也適用於香港的其他法律。反對派一直以為有關條款是「冇牙老虎」,行政長官通過這次宣誓問題的司法覆核,具體地體現了基本法這個條款的巨大威力,這是香港建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今後,任何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主席,如果疏忽或者故意不執行基本法,行政長官都會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由法院糾正錯誤。任何人不執行基本法,挑戰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更不是立法會內部的事務的問題,一定會由行政長官提出司法覆核。
反對派早前還推出「三權分立」的怪論,為「港獨」分子辯護,完全是缺乏憲法學常識的。第一,任何公職人員所獲得的權力,都是由憲法制度所授予的,所以宣誓一定要盡忠誠、莊嚴、全面、準確。第二,「三權分立論」是偽命題,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香港僅是一個地方政權,不擁有任何主權,不是國家級的議會。香港立法會僅是一個地方的立法機關,上面還有中央政府、基本法、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行政長官,只有人大擁有最高權力,所以香港的立法會、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要受人大釋法的約束。
中央已釋放善意
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香港高等法院和上訴庭的判決,是法治的具體體現,是香港憲制運作的必然機制。留在權力機構範圍內的立法會議員,一定要遵守法律,遵守憲制,以行動表示他們是遵守和擁護基本法的。以前他們可以說是不清楚犯法的界線在哪裏,現在清楚了,他們就應該有所收斂,有所更正,否則,他們就只能夠成為建制之外的反對派。
現在是一個冷靜期,中央政府已釋放善意,想辦法給反對派一個下台階的機會,提出加強溝通。如果反對派不願意下台階,反而提出「迫害論」,就很低智。因為這是法院的判決,法院不會考慮什麼立法會議席的問題,若什麼人違反了法律,法院就會依法處理。反對派提出反智的言論,頭腦發昏,就只能走上一條死胡同,他們的政治智慧,相信好不過胡言亂語的「港獨小學雞」。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