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香港管治架構須全面完善/楊 堅

時間:2016-11-21 03:15:47來源:大公網

  十一月十四日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提名期結束,十一月十五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就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所提請的關於立法會主席批准梁頌恆、游蕙禎「重新宣誓」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兩件事接踵而至是巧合,卻折射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必須全面完善。

  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承擔着選舉產生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重任。任何欲問鼎香港特別行政區未來五年最高領導位置的政治勢力及其代表人士,均須在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取得盡可能多的席位。由於第五任行政長官原本是有機會以普選方式來選舉產生的,卻被反對派人為地扼殺了;而香港政治矛盾空前惡化,又使第六任行政長官很難由普選產生。於是,各種政治勢力無不竭盡全力爭取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的控制權。明乎此,便不難理解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提名所呈現的下列特點。

  選委會選舉呈現三特點

  一、參選人數超過五年前。選舉事務處接獲一千五百五十三份提名(未計宗教界),即使若干人退選或者被取消資格,比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提名多近一百人。

  二、選舉主戰場仍是以個人票為主的第二界別「專業界」,但是,競爭較五年前激烈。若干上屆自動當選的界別分組,這一回都出現競爭,其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有八十六人爭奪六十席。反對派陣營增添冒起於「佔中」的本土激進分離勢力,爭取奪三百席。

  三、建制派內部矛盾較五年前複雜。五年前是兩名建制派人士相爭,而今,欲爭奪行政長官選委會席位的建制派人士多於兩人。在十二月十一日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成員全部產生前,很難估計某位符合出任下任行政長官的綜合條件者能否同他(她)在選委會中獲得建制派成員支持相匹配。

  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和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的不確定性,影響第五屆政府的組成和管治。於是,如何改善行政長官選舉產生的辦法,必須是從現在起就思考和綢繆的重要課題——如果第六任行政長官也無法由普選產生,那麼,應當以怎樣的方式來改善第六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和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

  十一月十五日,高等法院原訟庭裁決: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勝訴,梁頌恆、游蕙禎在十月十二日的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不能再為他們安排宣誓,梁游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從十月十二日起被取消。梁頌恆、游蕙禎隨即宣布將向終審法院上訴。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的裁決提出來三個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問題:(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對本案的裁決是否必要?(二)梁頌恆、游蕙禎的議員資格被取消應從哪一天算起?(三)特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界限如何把握?

  準確把握行政立法界限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一方面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約束性,特區所有法院都需要遵循;另一方面也明確表示,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他都會一樣裁決。反對派引申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必要釋法。

  且不說有關人士當初拒絕頒布臨時禁制令而允許立法會主席再度安排為梁游二人宣誓。即使十一月十五日裁決梁游二人喪失立法會議員從十月十二日算起,也足以反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只有在履行了莊嚴和莊重的宣誓之後,立法會當選議員才成為正式議員。本屆立法會任期從十月一日開始,議員宣誓是在十月十二日立法會第一次大會;如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完成宣誓,則議員資格從十月一日算起,否則,議員資格從十月一日起被取消。正因為不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才會有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從十月十二日開始被取消的裁決。

  然而,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在裁決中認為,他們在十月十二日宣誓時尚未成為正式議員,其違憲言行不受議員特權保護。試問:如果他們在十月十二日宣誓時尚不是正式議員,那麼,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怎能從十月十二日算起?這是裁決的一處自相矛盾。克服這一矛盾,必須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自然得出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被取消應從十月一日算起。

  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高等法院起訴立法會主席,這是史無前例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在裁決中,既肯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三權分立,又批准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依據《基本法》有關條款有權也有責任在一定事宜上介入立法會。對此,反對派以及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質疑,要求終審法院進一步釐清。

  總之,行政長官選委會和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如何改善?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否必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界限如何把握?這一系列重要問題的答案,意味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必須完善。   資深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