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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順民意護法治\曾淵滄

時間:2016-11-07 03:15:34來源:大公網

  前陣子,梁頌恆、游蕙禎兩人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辱華「播獨」,引起公憤。當時我撰文《以非常手法遏制「港獨」搗亂》。在文中,我指出不要以為「港獨」只是星星之火,要知道星星之火也會蔓延,必須以大水來滅火,而最佳的滅火方法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清楚地界定什麼人沒有資格當立法會議員。

  實際上,當時我只是眾多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民眾之一。在香港,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呼聲很強。如今,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於決定釋法了。

  釋法有益投資環境

  在香港近二十年的「一國兩制」實踐中,過去已經有四次釋法。每一次釋法,反對派都一定反對,不但反對,更會誇大其詞,把釋法形容為「洪水猛獸」,說成是嚴重打擊香港法治、破壞「一國兩制」,而且恫言釋法會嚇怕國際投資者,令他們不敢來香港投資。但是,四次釋法過去了,香港法治一樣受全世界公認。反對派目前也口口聲聲說相信香港的法治,如果反對派認為香港「法治已死」,就不會動不動地針對特區政府所做的大小事情尋求司法覆核。可見,經過四次釋法之後,香港各界,包括反對派,依然認為香港法律是公正的。

  香港的法治,建基於基本法,沒有基本法就沒有香港的法治。反對派口口聲聲說釋法破壞香港法治,但是,釋法本身就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進行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清楚楚地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法於一九九○年四月頒布,距今二十六年多。二十六年前制定基本法時,部分條文寫得不夠清楚,導致今日法院法官在審理有關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解釋時,可能出現混亂是正常的,是可以理解的。為了防止法官錯誤解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及時為基本法作出解釋,是適當的,是有利於香港的法治舉措。把基本法解釋得更清楚,法官就更容易依法審判,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辦事。

  說釋法會嚇怕投資者,更是胡言亂語。過去四次的釋法,哪一次使國際投資者退卻了?根本沒有!不釋法,任由「港獨」分子在香港搗亂,才會真正嚇怕國際投資者。國際投資者追求的就是有着清晰法律和嚴格執法的環境。釋法的目的就是增加基本法的清晰度,讓人們尤其是法官更容易明白基本法的原意。

  釋法是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進行的,也並非無的放矢,合理合法。因此,釋法絕對不會破壞基本法,也不會破壞「一國兩制」,因為「一國兩制」的基礎也在於基本法。無論如何,釋法總是一件大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會為芝麻綠豆的小事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近二十年,過去也只釋法四次,這一次是第五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深刻思慮之後才決定主動釋法的。

  這一回的釋法,主要針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四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很明顯,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責任對何謂「擁護」,何謂「效忠」做出更明確的說明,也必須清楚地說明不遵守這些規定的人該如何處理。簡單地說,要為宣誓就職定下一個標準。而且,第一百零四條中所指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還包括了行政長官,包括了主要官員,還有其他司法人員。

  為了社會長治久安

  簡單地說,所謂釋法就是更清楚地解釋基本法。很明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指的「擁護」與「效忠」絕對不包括「港獨」分子和宣揚「港獨」思想的人。任何宣揚「港獨」的人都必須被排除在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隊伍之外。如果有「港獨」分子混入上述的人員當中,香港永無寧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清楚說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意後,也等於很清楚地告訴「港獨」分子,他們永遠沒有機會混入香港特區的建制權力中。這次釋法與二○一四年八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二○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做出的決定有同樣的效果。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粉碎了反對派奪權的夢想,反對派是百分之一百沒有機會。為什麼今日這麼多人熱衷搞政治,也就是為了權力。想當立法會議員,再利用自己的權力搞分裂國家的勾當。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了香港的長治久安,必須把這群人趕出權力中心,也就是趕出立法會。

  不單是立法會議員,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裏列出的其他人員,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絕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違反者就應該依法處置,被驅逐出去。更進一步的思考是,宣誓者也可能是口是心非的人,他們也可能在正常宣誓之後依然大搞「港獨」活動,我們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也會考慮如何處置這些問題。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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