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行使其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權力。其中,第一次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第三次即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分別由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和署理第二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第四次即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
兩次關鍵時刻的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有兩次:第二次即二○○四年四月六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今次的第五次。
相比較,第二次釋法從準備到實施用了三個多月時間。準備工作始於二○○四年一月七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二○○四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成立一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成員包括律政司司長和政制事務局局長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負責研究《基本法》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和關於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序問題。而第五次從準備到實施,從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六屆立法會第一次大會發生宣誓風波算起,不足一個月。
首先,必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主動釋法,都是在「一國兩制」實踐遭遇空前挑戰的關鍵時刻。
二○○三年下半年,反對派先是發動數十萬人大遊行反對特區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接着在第二屆區議會選舉中奪得他們原先不敢奢望的議席數,他們企圖「乘勝追擊」,迫使特區政府啟動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席均由普選產生的政制改革,而特區建制的重要人士卻有願意退讓的跡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如何遵循從實際出發和循序漸進原則發展,最終實現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目標?關乎「一國兩制」的根本。面對二○○三年底二○○四年初香港嚴峻的政治態勢,中央如果不及時引導特區討論關於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和法律程序問題,不及時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踐「一國兩制」就會偏離正確軌道。
時隔十三年,香港政治基本矛盾愈益惡化。在非法「佔中」行動中冒起的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公然鼓吹「本土自決」和「香港獨立」。他們不僅得到香港一部分居民(選民)的支持,也為建制中一些人士所姑息。於是,在特區歷史上,第六屆立法會第一次出現若干本土激進分離分子當選的情況。其中,梁頌恆、游蕙禎更是在立法會議員宣誓時,不僅繼續宣揚「港獨」,而且肆意侮辱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建制其他部分,可以容納一些對國家政治制度持異議的人士,但是,不能容納「本土自決」和「港獨」分子。這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如果特區建制具有足夠的擔當和能力阻止「本土自決」和「港獨」分子混入立法會,即使混入了也有足夠的擔當和能力將其趕出去,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必第五次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正因為特區建制的一些重要人士採取姑息態度,使若干「本土自決」和「港獨」分子混入了第六屆立法會,而又不把他們趕出去,全國人大常委會才不得不履行其憲制權責。
特區建制不容「港獨」
為何第五次釋法從準備到實施不足一個月?因為香港政治局勢空前嚴峻。第一,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特區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與立法會主席對簿公堂,這是史無前例的。第二,第六屆立法會從一開始就因為反對派製造「宣誓風波」而陷入無法正常運作的困境。有些人以為,只要高等法院原訟庭就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立法會就能恢復正常運作。這是十分天真的想法。無論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作出怎樣的裁決——一邊倒或者折中,都無法調和立法會的對抗派別,司法覆核的利益攸關各方,敗訴的某一方必定向終審法院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等待特區終審法院的裁決結果,不僅香港第六屆立法會的混亂將難以控制,特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將不斷惡化,而且,特區司法機關的威信將明顯受損。
有人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特區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前釋法,是不尊重有關法官。事實恰恰相反,鑒於有關人士在10月十八日夜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以禁止梁頌恆、游蕙禎再次宣誓,及時釋法反而使有關人士避免了尷尬。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