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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特首:移犯講法律 不存在「聽命令」\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 曾卓鋒

時間:2019-06-05 03:02:46來源:大公報

  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出,移交逃犯程序嚴謹,不存在行政長官「繞過法律」、「僅聽中央命令」的情況\中通社

  反對派為阻撓《逃犯條例》修訂,以謠言製造「白色恐怖」再升級,最新手段是利用法律界身份,聲稱中央可因國防、外交理由,指令行政長官移交逃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嚴正反駁指,移交逃犯的程序嚴謹,除了法庭把關,另有兩道程序讓行政長官拒絕移交,並不存在行政長官「繞過法律」、「僅聽中央命令」的情況。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反對派所稱的情況只適用於香港與外國移交逃犯,而且要在法院決定移交後才可能發生,若內地向香港申請移交逃犯,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中央指令並不適用。曾任副刑事檢控專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亦指出,據他了解,相關情況過往從未發生。

  反對派近日頻頻藉「專業」之名抹黑修例,製造恐慌企圖誤導公眾。有報章昨日引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稱,修例前已存在的《逃犯條例》第24條規定,移交逃犯時中央可以涉及國防、外交為由,指令行政長官是否移交,意味「廢除特首把關權力」、「難以相信特首能作獨立判斷」雲雲。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早於行政會議前回應記者提問時重申,移交逃犯的程序非常嚴謹、絕非隨意,先由申請方提出移交要求,然後由律政司等特區政府官員審視證據、人權保障措施等,若確定滿足移交條件,再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法庭把關程序,法庭會基於法律和證據等決定是否移交,最後再交回行政長官決定。她表示,這套程序過去二十多年應用於長期移交協議從無問題或不妥。

涉「國防」「外交」可拒絕受理

  國防、外交因素會在哪一道程序被考慮?林鄭月娥指出,是在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程序時已作考慮,若涉及國防、外交原因,可拒絕受理;若決定受理,之後在法庭把關程序中,當法官認為證據等不足,當事人亦會被即時釋放;若法庭裁定有足夠證據移交,行政長官亦可再以涉及國防、外交理由,行使酌情權拒絕移交。

  根據上述程序,林鄭月娥強調,並不存在行政長官「繞過法律」、「僅聽中央命令」的情況,從而以國防、外交為由,把一位不能移交的人士移交到外地。

  林鄭月娥又提到,修例是要堵塞制度漏洞,即香港並無法律基礎與彼此未簽署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這項工作對香港未來發展非常有利,既可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亦可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因此幾位紀律部隊首長出於正義都支持修例,「我作為行政長官怎可因為有批評,包括人身批評,而收回如此重要的工作?」

行政長官不能凌駕法院決定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進一步解釋,中央的任何指令都必須符合法例要求,若法庭裁定不移交,中央不可能指令行政長官移交。他在會後補充說,行政長官決定處理移交申請時才會通報中央,因此若行政長官決定不受理,中央指令的情況便不會發生。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在會上表示,中央指令不能影響行政長官按法律施政,行政長官要依法辦事,包括不能凌駕法院的決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逃犯條例》第24條只會用於法院決定移交逃犯後,中央可以國防、外交為由,指示特首不移交疑犯予外國;若內地向香港申請移交逃犯,便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第24條規定的指令並不適用。

  曾任副刑事檢控專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指出,雖然《逃犯條例》第24條容許中央以國防、外交為由介入移交逃犯,但據他了解,這種情況過往從未發生,而即使修例,仍會由法庭決定是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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