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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之道/數據產權 歸誰所有?\智本社社長清 和

時間:2021-07-08 04:23:59來源:大公报

  圖:分析認為,數據確權是對個人數據和數據主權的最好保護。只有確立數據私有產權,才能更好地保護數據主權。\中新社

  2021年6月30日滴滴出行在紐交所上市。三天後,監管部門核實「滴滴出行」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通知應用商店下架APP,要求滴滴出行暫停新用戶註冊,認真整改問題。此外,監管部門還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實施網絡安全審查。與以往情況不同的是,數據安全問題已從個人隱私問題迅速上升到國家安全層面。

  互聯網平台對用戶數據的非法竊取、無償佔有和隨意濫用,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巨大隱患。數據是一種資源,也是一種權力。誰掌握了大數據,誰便掌握了「預知」的能力,進而實施信息推送、算法營銷和大數據殺熟。

  數據濫用與數據主權

  媒體平台根據用戶的閱讀偏好推送經過篩選的信息。這種看似貼心的服務,實則在濫用個人數據,同時編織出一個個信息繭房。比如,你瀏覽了一篇批評美國槍擊事件的文章,平台就給你推送一系列相關文章。這可能給你帶來一種誤導,誤以為美國槍擊事件頻發,且危害深重。大數據信息推送迎合了用戶的偏好,進而強化了個人偏見,加劇了邏輯判斷的墮落與盲目跟風的風險。

  把推送的信息換成廣告,就變成了算法營銷。電商平台可以根據你的檢索、瀏覽、購買等信息,識別並預測你的需求。比如,用戶在平台上購買了驗孕棒、瀏覽了嬰兒用品,大數據可能會識別出該用戶是一名孕婦,進而按照懷孕周期及嬰兒年齡,個性化地推送相應的商品。

  信息推送和算法營銷本身不是問題,這是企業競爭的一種手段,問題在於濫用數據。在此基礎上,平台一切爭勝手段都具有破壞性。

  所謂大數據殺熟,是一種最高級別的價格歧視,即同一商品針對每一個不同的買家都採用不同的價格。在交易中,掌握充分信息的一方對信息貧乏一方構成議價優勢。在互聯網上,平台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有條件對用戶實施大數據殺熟。比如,平台通過你的購買紀錄識別出你是一位高淨值用戶,然後針對你的偏好調高商品價格。

  美國布蘭戴斯大學經濟學系助理教授Benjamin Shiller基於Netflix的研究發現,使用傳統人口統計資料的個性化定價方法,可以使Netflix增加0.3%的利潤,但根據用戶網絡瀏覽歷史,使用機器學習技術,來估算用戶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可以使Netflix的利潤增加14.55%。

  互聯網平台濫用數據會增加財富失衡和社會不公,這是一個危險的趨勢。如果說上半年特斯拉維權事件讓公眾關注到個人數據安全問題,那麼近期發生的滴滴出行監管風暴,則將數據安全問題上升到國家安全層面。滴滴出行跨境融資、互聯網平台跨國經營,是否引發國民數據洩漏?如何保障國家數據主權安全?

  美國國際政治學家小約瑟夫.奈曾在《理解國際衝突:理論與歷史》預言:「一場信息革命正在改變世界政治,處於信息技術領先地位的國家可攫取更大的權力,相應的,信息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則會失去很多權力。」

  美國與歐洲之間的數據主權之爭由來已久。從當年斯諾登的棱鏡門,到今年的竊聽門,歐洲政客一直對美國的信息控制感到不滿、擔憂和無奈。歐盟擔心互聯網巨頭濫用歐洲用戶的權益,經常對Facebook、谷歌等發起反壟斷調查。一些歐洲的極左政客鼓吹發動一場歐洲的「數據主權保衛戰」。德國左派政客加布里爾發出「卡辛斯基式」警告:「歐洲人必須積極行動起來進行自衛,否則就會淪為數字霸權下的奴隸。」

  隨着大數據時代的深入發展,數據將成為一種新的戰略資源,國家間的數據主權矛盾可能會愈加突出。

  數據確權與數據保護

  個人數據和數據主權的保護問題,將成為當今世界數據全球化的共同難題。如何解決?數據安全的最大問題來自數據產權不明確。反過來說,數據確權是對個人數據和數據主權的最好保護。國家主權建立在公民權之上,數據主權建立在數據私權之上。只有確立數據私有產權,才能更好地保護數據主權。

  當今世界各國對互聯網的數據產權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歐盟實施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在個人數據的保護上建立了極高的標準,可以抑制美國互聯網巨頭對歐洲個人數據的濫用。但這一法案並未明確數據產權的個人歸屬。2021年7月6日,深圳通過了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該法堅持保護個人信息,打擊大數據殺熟、過度採集個人信息、強制個性化廣告推送,以及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但這部法律也沒有解決數據確權問題。

  我們可以從自然法的角度推演數據產權的歸屬。自然法主張天賦人權、人人平等、公正至上,它高於一切人定法和人為權利,也是各項法律及權益確定的基礎。根據天賦人權,我們的生命、大腦及手腳都屬於個人所有。那麼,我們個人的生命及身體所衍生、產生的「財產」,如言論、設計稿件以及勞動成果,很自然也是我們個人所有。

  我們用大腦和嘴發表的言論,這些言論的產權歸屬個人所有,個人享受該言論帶來的收益,也承擔該言論帶來的後果。如果你一語道破天機,像歐幾里得一樣說出了「過兩點能作且只能作一直線」,你便享有這一平面幾何公理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由此我們推演到數據產權上,言論是一種信息,也是一種數據。這種數據的產權,從人權中衍生出來,因而歸屬個人。同時,我們個人生命與身體信息如臉部數據,以及由生命與身體衍生出的數據,如足跡、手印、個人身份等,均歸屬個人。

  因此,用戶在互聯網平台上提交的個人身份、通信方式、指紋、臉部信息等數據均歸個人所有。同時,用戶在互聯網平台上留下的「足跡」數據,如搜索、瀏覽痕跡,也歸屬個人所有。未經用戶允許,互聯網平台不能偷拍、偷錄和收集這些個人數據。

  在交易中,為降低交易費用,增加安全性和信任感,我們會「讓渡」出一部分個人信息,如住酒店登記身份證,乘機臉部識別安檢。對方收集了個人數據,但這些數據的產權依然歸屬個人。目前,互聯網平台大量搜集並濫用的數據便是這類個人數據。

  最具爭議的是因交易而產生的數據。如用戶從深圳卓越世紀打滴滴到海岸城,這筆交易會產生價格、時間、線路等數據,那麼因交易而產生的數據歸誰所有?按照自然法,交易數據由用戶、接單司機和滴滴平台協作共同產生,其產權應該由三方共享。所以,因交易而產生的數據,如交易時間、價格、周期及合約信息,歸屬交易參與方。那麼,互聯網平台共享交易數據的產權,是否可以隨意使用交易數據?

  答案是否定的。交易數據產生於當下交易,也僅限於用於當下交易與一般性統計──經營和財務數據統計。互聯網平台可以統計交易數據做整體的銷售預測,但不能另作它用,如針對某個用戶實施算法營銷。在沒有個人授權和多方協商一致同意下,互聯網平台不能將單次交易數據公開或另作他用。目前很多互聯網平台將交易數據歸為己有,並濫用於具體的經營活動。

  明確了數據的個人產權,個人才能依法掌握、交易和保護個人數據。同時,個人數據確權,才能更好地保護國家數據主權。數據主權是由國民將部分數據私權,如個人基因數據,讓渡出來形成的數據公權。政府代表國民行使數據公權,明確禁止收集、跨境交易特定數據,以維護數據主權。

  德國要求跨國科技巨頭的電信元數據實施本地化存儲,法國要求醫療和通信數據限制出境,澳洲實施《個人控制的電子健康記錄法》禁止可識別個人身份的健康數據向境外輸出。所以,世界各國應該盡快立法明確數據產權,以有效地保護數據私權與數據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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