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接4月29日A13版)
政府2016年11月起提高住宅買賣印花稅至樓價15%,由於稅率偏高,措施推出後,市場關注的是什麼情況下可豁免繳交新稅率。當中香港首置人士仍可以舊稅率支付印花稅,即第二標準稅率;而對於近親間轉讓物業,不論近親是否已持有物業,不但豁免額外印花稅,亦只需繳交稅率較低之舊印花稅。
上期提及了近親轉讓物業對按揭之影響,新購物業亦可能涉及降低按揭成數及壓力測試要求提高的問題。事實上,近親轉讓物業亦涉及家庭成員的共識及對他們的信賴,買家亦需承擔相關風險,例如家庭糾紛、真正收益分配等問題。由於新舊印花稅率的差距確實太大,故此在某程度上透過此方法減省稅項亦似乎是無可厚非。而此方法更加有利於資金財力雄厚的買家,故此亦開始有人提出是否應在豁免方式加以修訂,例如是限制次數及轉讓時間等。
近年除名個案增多
另一款近親轉讓方式涉及除名,印花稅措施推出前,夫婦愛聯名買入物業以共同擁有業權,但現時來說便等如少了一個首置買家的身份配額。故此,近年漸多除名個案出現,即是原本是夫婦或近親聯名的物業,透過轉讓一半或有關份額的業權,將單位轉為一人名持有,例如太太買入丈夫佔50%的業權,物業由太太持有,丈夫則回復首置身份。
由於除名只涉及轉讓一半或有關份額的業權,故此印花稅的計算方式只是以有關業權份額的市值計算舊印花稅,例如物業市值600萬,夫婦轉讓一半業權即只需以300萬計算較低之舊印花稅率1.5%,繳付4.5萬便可讓丈夫回復首置身份再入市。這種近親轉讓除名方式在市場上之個案較多,因為主要涉及夫婦之間決定,較為容易處理,印花稅亦只需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