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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習字的目標/鄧寶劍

時間:2018-11-15 03:17:18來源:大公報

  兒童的習字教學當有什麼樣的目標?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官方歷次頒發的課程標準,可以發現,對於習字教學的目標的設定是不斷修正的。

  1912年民國政府教育部頒布的《小學校教則及課程表》規定:「遇書寫文字,務使端正,不宜潦草。」1923年頒布的《新學制課程標準綱要小學國語課程綱要》中,規定了畢業最低限度的標準,其中初小為「能速寫楷書和行楷,方三四分的,每小時二百五十字;方寸許的,每小時七十字」,高小為「能寫通行的行書字體」。以上兩個文件,前者太過簡略,後者主要着眼於畢業時對書寫速度和字體的考察,並非對習字目標的概括性闡述。

  在之後頒布的小學課程標準中,對習字目標的規定顯示出向着全面、合理、規範的努力。1929年民國教育部頒布的《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小學國語》中,規定了這樣的目標:「練習書寫,以達於正確清楚勻稱和迅速的程度。」1936年頒布的《小學國語課程標準》改為:「指導兒童習寫範字和應用文字,養成其正確、敏捷的書寫能力。」1941年頒布的《小學國語科課程標準》改為:「教導兒童習寫文字,養成其整齊清潔迅速確實的習性和審美的觀念。」1948年的《國語課程標準》則為:「指導兒童習寫文字,有書寫正確、迅速、整潔的習慣。」前後四個文件對習字目標的規定各有不同,不妨列表如右,相同者歸為一欄,可見先後之差別。

  四個文件中,對正確、迅速的要求是一致的。1941年的課程標準最為詳細,最可注意者為增加了「審美」的一項,而1948年的課程標準則又取消了這一項,並把「整齊」、「清潔」歸並為「整潔」。綜觀以上要求可見,在小學的習字教學中,正確、實用的標準是最受重視的,而審美的標準並不佔有重要的地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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