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7年-1988年 撤銷利率上下限
•負利率機制和豁免認可機構遵守《放債人條例》規定60%的法定貸款利率上限,使利率可自由調節,有助穩定港元匯率。
2 1990年3月 外匯基金票據計劃(1993年擴至外匯基金債券)
•該計劃促進本地債券市場發展,增加高質素港元債券的供應,以及確立可靠的港元債券基準收益率曲線。
3 1992年6月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是香港式的貼現窗。透過流動資金調節機制,銀行可藉着訂立回購協議,以合資格抵押品按指定拆出息率向金管局借入流動資金。銀行也可透過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按借入息率把過剩的流動資金存入金管局。
註: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在1998年9月由貼現窗取代。
4 1996年12月 即時支付結算系統
•銀行同業交易在金管局過賬,總結餘定義遂得以確定,並要受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規則限制。
5 1998年6月 公布因金管局的外匯交易引致總結餘變動預測
•公布總結餘變動預測可以提高聯繫匯率制度的透明度,以及促使貨幣市場的利率調節機制更有效率和有秩序地運作。
6 1998年9月 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的技術性措施
•該技術性措施的兩個主要範疇是提供總結餘兌換保證,以及修訂貼現窗機制。這些措施表明金管局致力維持聯繫匯率制度,有助遏止利率過度波動,以致危害經濟穩定。
7 1999年4月 進一步強化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微調措施
•總結餘兌換保證適用的港元匯率開始由7.7500的水平按每個公曆日1點子的速度調整至7.8000,與發行和贖回負債證明書和硬幣的兌換匯率一致。
8 2005年5月 三項優化聯繫匯率制度運作的措施
•金管局推出強方兌換保證,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並宣布將現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水平,讓強弱雙向的兌換保證能以聯繫匯率7.8港元為中心點對稱地運作。
資料來源: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