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政司司長提法律程序
•若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關議員已喪失出任相關議席的資格,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區議會條例》第79條提出法律程序,尋求法庭宣告該議員喪失議席。
2.有關區議員即時停職
•一旦律政司司長按此機制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
3.特設「越級上訴機制」
•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初審判決的一方,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以期更快確定議席。
4.被DQ者五年內不得參選
•某人如被裁定拒絕或忽略宣誓,或違反誓言,五年內不得參選。 大公報記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