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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正確理解國安法與全國性國安法律的關係\羅天恩

時間:2023-09-29 04:02:48來源:大公报

  終審法院日前就呂世瑜上訴案頒布判詞,明確說明香港國安法的分級處罰機制具有強制性質,同時亦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與本地法律中加刑或減刑因素的關係,成為香港國安法量刑條款的重要指導案例。

  除量刑範疇外,筆者認為本案的另一個關注點是法庭是否可以引用內地法律來協助理解香港國安法。上訴法院原本認為,內地的相關法律可以指導法院詮釋香港國安法,只是什麼是內地相關法律,它們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相關,則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

  形成三者缺一不可的整體

  在本案中,終審法院推翻了上訴法院訂立的原則,認為在詮釋香港國安法時,法院可參考的外部材料(包括內地法律)的範圍較上訴法院認為的狹窄,並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起草香港國安法時確立的「着力處理好該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相容和互補關係」的工作原則,只適用於銜接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及香港國安法,並不適用於銜接採用相同或類似文字,但與國家安全無關的其他全國性法律。

  終審法院對於參考內地法律以詮釋香港國安法的審慎態度固然值得尊重和理解。畢竟內地法律是外部材料,並非香港國安法或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過分依賴內地法律以詮釋香港國安法條文,可能不符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原則,造成條文的不穩定性和削弱其可預測性,不利於香港國安法的實踐。

  從人大常委會在起草香港國安法確立的工作原則可以看出,香港國安法、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和香港本地國家安全法律實際上形成了一個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的整體。香港國安法既是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也是香港本地國安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兩者不能或缺的橋樑。若法院在詮釋香港國安法時排除相關的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只把香港國安法的詮釋方法限制於香港普通法的拘束衣(straight jacket)中,就可能無法形成香港國安法的正確理解,同樣不利於該法的實踐。

  然而,終審法院並未在判詞中闡述何謂「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從判詞中的上文下理可以了解到,終審法院認為律政司呈交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中有關刑罰的具體運用部分,只說明內地《刑法》的某些量刑條款與香港國安法的量刑條款採用相同或類似文字。但是,由於該等量刑條款並非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法院並不應該單以內地《刑法》與香港國安法採用相同或類似字眼,而貿然參考內地《刑法》以詮釋香港國安法。

  法院應完整理解內地法律

  但事實上,學界早前對內地《刑法》與香港國安法進行了大量的對比研究。以呂世瑜被控的煽動國家分裂罪為例,相關條文即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罪行要素可以追溯至《刑法》第103條,但基於香港的特殊情況而在《刑法》的基礎上加上特別適用於香港的細節規定。同理,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可以在《刑法》或《反恐怖主義法》中找到相應的條文,而香港國安法亦同樣在有關條文的基礎上,加入適用於香港特殊情況的規定。故此,《刑法》的量刑條款,亦有可能由於它們適用於《刑法》和《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國家安全罪行,而構成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並非單純只是具有與香港國安法相同或類似字眼的條文。

  雖然終審法院認可了香港法院在詮釋香港國安法時可參考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原則,但它卻沒有進一步探索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定義,也沒有深入分析《刑法》和《反恐怖主義法》,進而討論這兩部法律當中某些條文會否屬於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而應該作為詮釋香港國安法時應該考慮的外部材料。

  終審法院對於內地法律的不完整理解,不但窒礙了法律界對香港國安法的全面準確理解,更不利於香港國安法與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之間的銜接、相容和互補關係。故此長遠而言,還需要繼續研究如何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以及處理好該法與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之間的關係。

  香港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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