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議事論事/「羊村案」煽動本質不容否認\卓 銘

時間:2022-09-29 04:24:19來源:大公报

  「羊村繪本案」5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判監19個月。結果引起一些人不滿,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先後發表兩篇文章,稱「煽動意圖」罪的元素「太過空泛」,並且認為「煽動意圖」罪應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製造公共騷亂或混亂,才能判處罪成云云。這類言論歪曲了法治原則,必須及時予以駁斥。

  陳文敏在第一篇文章中聲稱,「煽動意圖」罪元素空泛,形容「憎恨」、「藐視」、「離叛」和「不滿」都是一些日常用語,進而稱刑法不能建基於一些模棱兩可的概念或因人而異的主觀標準之上。其實,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確沒有為這字眼作出更詳細的解釋,但這是否代表「羊村繪本」與「憎恨」、「離叛」和「不滿」等元素完全無關?

  不知道陳文敏有沒有實際看過「羊村系列」的繪本,但不管是哪一本,相信看過的人都會認同,繪本以修例風波作為背景,並用「羊」、「狼」這兩種勢不兩立的動物分別比喻香港和內地,本身就有離間兩地關係的作用和目的。

  向讀者灌輸背叛國家意識

  被告等人在繪本中,把內地人描寫成自私、不文明、不衞生的族群,並將新冠疫情傳播的責任完全歸咎於內地,又把內地人來港形容是吞噬本地資源、消滅本土語言及文化。

  這些暗示和比喻,真如陳文敏所言,是純粹「抒發對社會不公平的不滿」,是所謂的反對丁屋政策或反歧視同性戀程度的批評嗎?相信任何有理性判斷能力的人,都可以分辨出兩者程度的不同。

  再者,抒發不滿其中一個大前提,就是不滿起碼要建基於事實,「羊村繪本」中又有多少內容是基於事實?在其中一本繪本,被告們將企圖偷渡到台灣的「十二逃犯」形容為「勇士」,稱他們為了「對抗政權」、「被迫離開家園」、「遭打壓、檢控及不合法拘留和剝奪個人自由」云云。

  明明是畏罪潛逃,卻被稱為「勇士」,在偷渡期間進入廣東海域被截獲,卻被扭曲成「遭不合法拘留和剝奪個人自由」。從這些地方可以看出,「羊村繪本」根本無意反映現實情況,只不過編撰一堆合乎某些人口味的「事實」,那如何談得上抒發不滿?即使「煽動意圖」本身帶有主觀成分,但在資訊的真假辨別上,很明顯只有一個答案。

  正如控方所言,繪本向讀者灌輸分離主義、部族主義及背叛國家,令其喪失對國家的認同感,荼毒兒童的思想和滲透煽動意識形態,「教育」他們不做中國人和不持國家觀念。這才是「羊村繪本」的最大目的。

  在第二篇文章中,陳文敏稱法官沒有平衡個人權利和集體利益,理據是欠缺對煽動罪發展的歷史觀。他稱,「煽動意圖」罪不只存在於香港法例,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新西蘭、澳洲、加納或納米比亞均有相關條文。因此法官判案時,亦考慮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並把有否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製造公共騷亂或混亂納入考慮。

  的確,普通法其中一個特色,就是法官判案時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原則,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但問題是陳文敏舉例時,不知是有意無意,卻忽略了一些對本港法庭觀點有利的案例。

  例如英國著名的R v Higgins案,提出任何人只需向另一人進行煽惑,無論勸誘別人犯罪或企圖犯罪成功與否,煽惑罪均已成立。另有R v Banks一案,指出即使某人煽惑失敗,如想傳達的煽惑信息被阻截,或想發表的煽惑演說,卻因警方採取執法行動而未成功發表,仍構成企圖煽惑。若陳文敏批評法官「漠視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相關判例」,那他自身其實也是半斤八兩,套用其說法,就是「欠缺對煽動罪發展的歷史觀」。

  荼毒兒童播下暴力種子

  再退一步來說,陳文敏不認同法官觀點,認為「煽動意圖」罪應以有否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製造公共騷亂或混亂,來作為是否罪成的標準,但「羊村繪本」本身的內容又是否跟暴力完全絕緣?

  將修例風波中的暴徒讚揚為「勇士」,把他們的打砸搶燒形容是「英勇行動」,又英雄化「十二逃犯」,把12名亡命之徒包裝成被迫離鄉別井的無辜人,更向讀者發問「如果你係羊,你會唔會勇敢噉繼續守衛家園呢?」這幾乎已不是暗示,無異於直接問讀者肯不肯成為暴徒了。在陳文敏眼中,難道這還稱不上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羊村案」的被告們不是純粹抒發對社會現狀或政府政策的不滿,而是利用一堆真假混雜的資訊繪製一個正當化暴力行為的故事,影響、荼毒年輕人,在社會中播下反中亂港的種子,這才是「羊村案」的本質。

  陳文敏如果認為現時「煽動意圖」罪有不足的地方,可以反映給司法機構或立法會尋求進一步完善。但如果只是為了替「羊村案」洗白而批評法官,不只對不起自己的專業,更無助於解決他在文章開首所說的法律爭議。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