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解新,被控於2023年9月27日及10月4日分別在觀塘鴻圖道行人隧道、葵青劇院外的行人隧道、粉嶺、大埔墟及元朗港鐵站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被告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昨日判刑時表示,雖然本案以傳票方式提出告發,被告並非在警方、法庭擔保期間犯案,但他在另一宗同類案件在法庭裁決前干犯本案,認為本案非單一事件。雖然當時未有禁制令,但被告三番四次干犯相類同罪行、冥頑不靈,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將每項罪量刑訂於12天監禁,認罪扣減至8天。由於本案涉及不同場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8天。
另外,控方指被告有機會死心不息再犯案,申請充公他案發時使用的二胡,以及在其住所撿取的樂器,獲裁判官批準。
資料顯示,李解新在2021年至2022年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7罪,2023年10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