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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性審查與司法覆核

時間:2016-10-11 03:15:52來源:大公網

  基本法賦予香港司法機構有獨立審查權力。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對援引法律和政策予以審查,並裁決其是否符合特區憲制性法律文件基本法。殖民地時期,香港憲制法律文件《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並無實質的法律條文,因此香港當時是沒有合憲性審查。基本法制定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意味着香港各級法院具有獨立審判權及對立法和行政機構有制衡權力。

  回歸前無審查立法權力

  中國恢復香港行使主權後,特區法院判例涉及基本法條文審查,對象既包括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亦包括行政機關政策,其使用的司法審查即合憲性審查。而香港法院於回歸前亦無審查立法的權力,原因是當時由香港總督決定香港法例的制定,法院只有審理民事與刑事案件權力,沒有權力質疑立法與行政機關決定有否合憲。因此,特區現有的合憲性審查權力並非源自原有司法體制延伸,亦非源自基本法條文的規定,而是香港法院在實施基本法過程的創設。

  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有不少法院案件涉及是否違反基本法條文。其一是2011年由公民黨推動的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2013年3月25日,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上訴,裁定外傭在港居留具限制性,不符合基本法第24(2)(4)條的「通常居住」,宣布《入境條例》沒有違憲。

  政府修改政策內容須合憲

  另一著名個案是,香港終審法院於2013年12月裁定,政府將綜援計劃申請人須居港滿一年規定改為七年是違憲,判詞指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權按照綜援計劃於1997年7月1日前情況,享受綜援計劃下的社會福利待遇;特區政府修改政策內容必須合憲,並要與貫徹正當目的有合理的關連。

  這些與基本法條文相關案件是香港法院合憲性審查的行使,合憲性審查權與司法覆核在英語都稱為「Judicial Review」;前者是法院對合憲性審查,而後者是法院對行政違法審查,是為行政覆核,兩者觀念不同。司法覆核案件中不時會與基本法條文有關,今年有人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的規定,有違基本法並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於6月22日判詞指立法會地區議席參選年齡屬政治事件,法庭不應干預在內,而在其他司法管核地方都將參選年齡訂為21歲甚至是更高;基於此案理據沒有可爭辯地方,法官否決是次覆核申請。

  香港法院的合憲性審查已成為一項默示權力,受到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尊重,並在香港社會得到執行及市民遵守。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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