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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不是國安法「界限模糊」,而是美西方視力模糊!\屠海鳴

時間:2021-06-28 04:23:42來源:大公報

  近日,美西方一些政客針對香港警方依法對《蘋果日報》採取執法行動和《蘋果日報》停刊說三道四,稱香港國安法「界限模糊」,「國安法扼殺言論和新聞自由」,製造「寒蟬效應」,雲雲。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日前發表談話嚴正指出,《蘋果日報》及其有關人員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香港警方依法拘捕、檢控、凍結有關財產,這是依法辦事,是維護香港法治的必要和正當之舉,與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毫不相干。言論和新聞自由不能成為犯罪行為的「擋箭牌」,傳媒機構也不能成為免受追責的法外之地。在法治社會,無論是誰,觸犯法律就應受到懲處。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言人日前表示,僅以涉案單位是個別新聞機構、涉案者是個別新聞機構負責人,就認為是打擊新聞自由,這不是裝糊塗,就是別有用心,惡意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對四類罪行的界定非常清晰,不是國安法「界限模糊」,而是美西方政客「視力模糊」;不是特區政府製造「寒蟬效應」,而是《蘋果日報》無法繼續煽動民眾憎恨國家,令美西方失去了策動「顏色革命」的其中一個平台,惱羞成怒、氣急敗壞。

  香港國安法對罪行界定清晰

  被警方拘捕的《蘋果》高層五人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那麼,香港國安法對該罪是如何定義的呢?

  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對罪行的界定非常清晰。據警方所指出,國安法實施以來,《蘋果日報》刊登了多篇文章,呼籲外國制裁及對國家和香港特區採取敵對行動,正是涉嫌干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除此之外,國安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均有清晰界定。美西方政客根本就沒有耐心研讀香港國安法的具體條款,或者根本就不屑於研讀香港國安法,自以為是的信口開河,對中方指手畫腳,蠻橫無理。

  《蘋果日報》並非正常傳媒機構

  創辦於1995年的《蘋果日報》,是英國人撤離香港前布下的一枚「棋子」,正如其在統治香港百餘年間都不願意推動政改,而在回歸前的十年間突然「良心發現」推進政改一樣,都是為了在香港回歸後企圖仍能控制香港。

  《蘋果日報》從起家開始,就不是一個正常的新聞傳媒機構,先是以渲染色情、窺探公民隱私來吸引讀者眼球,後來逐步成為香港最大的造謠機器。《大公報》曾梳理《蘋果日報》100個謊言僅是「冰山一角」,從「反國教」到非法「佔中」,再到「反修例」,其製造的謊言何止100個!這些年來,《蘋果日報》利用香港在國家安全上「不設防」的制度漏洞,以攻擊、抹黑、醜化特區和中央政府為主業,扮演了分化、撕裂、煽動香港社會的醜陋角色,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底線。特別是「修例風波」以來,《蘋果日報》與美國政客遙相呼應,「蘋果」請香港的政棍大談「違法達義」「暴力有時也是解決問題的方式」,美國政客大談香港暴亂「是一道美麗的風景線」;《蘋果》老闆黎智英到美國宣稱,香港的遊行是「為美國而戰」,美國國會通過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得意忘形之際,《蘋果》也將自己的賣國本色暴露無遺。

  在任何國家,新聞傳媒機構都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煽動暴力,否則,一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蘋果》卻赤裸裸的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暴力,早已不是一個正常的新聞傳媒機構,而是外國勢力的代言平台、造謠機器。

  「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是胡扯

  美西方政客詆毀香港國安法,攻擊追究《蘋果》法律責任是「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製造「寒蟬效應」,這是一派胡言!國安法制裁的是《蘋果》,不是「新聞自由」;不要總是拿「新聞自由」說事,這是對「新聞自由」的褻瀆。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不保障「假新聞的自由」,不保障「煽暴言論」的自由。僅僅以《蘋果》的倒閉,得出「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結論,是極其荒謬的!

  事實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的眾多媒體都嚴守法治底線,沒有像《蘋果》那樣肆無忌憚的挑戰法律權威,香港警方也沒有對除了《蘋果》以外的其他媒體採取執法措施。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及從業者有增無減,足以令「國安法扼殺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污衊不攻自破。同時,美西方政客炒作的所謂「香港警方拘捕大批異己人士」也是無稽之談,據時任特區政府警務處處長鄧炳強5月11日的介紹,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警方拘捕100餘人,這個數字與香港740萬人口、與「修例」期間上街遊行動輒幾萬、幾十萬人的相比,是實實在在的「一小撮」,何以得出「香港警方大規模拘捕異己人士」的結論?

  如果說以往沒有香港國安法,一些人還可渾水摸魚;如今,香港國安法清晰地界定了四類罪行,並非「界限模糊」,廣大香港市民看得清清楚楚,美西方政客還是檢查一下自己的視力,仔細看清楚了,不要再胡亂狂吠、喋喋不休!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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