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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佔中」九案犯獲刑:政治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屠海鳴

時間:2019-04-25 03:17:20來源:大公報

  日前,西九龍地區法院裁定非法「佔中」九名被告「串謀公眾妨擾」及「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成立。昨日,法院對九名案犯宣判: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分別獲刑16個月,戴耀廷與陳健民即時監禁,朱耀明獲緩刑兩年。其他六名案犯分別被判:邵家臻被判監禁八個月,黃浩銘被判監禁八個月,鍾耀華被判監禁八個月緩刑兩年,張秀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李永達被判監禁八個月緩刑兩年。被告陳淑莊提出因患病需要接受手術,申請延後判刑,法庭接受該申請,將押後至六月再作判刑。

  此前,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出:「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今次,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戴耀廷等人毫無悔意。戴耀廷等人為達政治目的,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不擇手段,不計後果,策劃組織了長達79天的非法「佔中」活動,給香港造成了慘痛的損失。四年多來,非但毫無悔過之心,還不停歇地製造新的動亂,屢屢衝擊法律紅線。他們自認為巧舌如簧就能騙過法官的眼睛,豈料落得個鋃鐺入獄的下場,完全是罪有應得,咎由自取。

  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法院判決九案犯獲刑,彰顯了法律公義,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令人欣慰!

  非法「佔中」是政治圖謀

  非法「佔中」的理由是「不要假普選,要真普選」。所謂「假普選」,就是「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所謂「真普選」,就是「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候選人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真普選」看似誘人,實則違法。非法「佔中」從頭到尾就是一場政治圖謀。

  首先,非法「佔中」挑戰「一國兩制」的底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法治基礎。基本法規定,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行政長官選舉,最終達至普選。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的核心要義是:「提委會提名,一人一票選特首」,較之「提委會提名,選委會選特首」進了一步,體現了「循序漸進」原則,也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全國人大對基本法擁有最終解釋權。因此,這個方案有堅實的法律依據。而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一人一票選特首」,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真實意圖就是把「一國兩制」下依法普選的基本觀念全部推翻,把香港搞亂,在混亂中竊取香港的管治權。

  其次,非法「佔中」鼓動學生違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居民擁有言論、集會的自由。回歸以來,香港的遊行或公眾集會從未受到限制。但這些遊行都是有秩序地進行。非法「佔中」從「醞釀期」開始,就注入了「違法」因素。戴耀廷等人向學生灌輸「公民抗爭」、「違法達義」等理念,鼓動學生用違法的方式表達意願。「佔中」期間的所謂「雨傘革命」,以及「佔中」後的「傘後組織」,則毫不隱晦地提出「勇武抗爭」,明顯地煽動暴力。承傳了非法「佔中」基因的「旺角暴亂」更是將暴力演繹得淋漓盡致。同樣承傳了非法「佔中」基因的「梁游宣誓事件」,則是典型的違憲違法事件。

  違法者必須承擔後果

  法庭對戴耀廷等九案犯的判決下達之後,有20多名反對派議員聯名抗議,聲言對戴耀廷等人的判決過重,用「言論自由」為其辯護。

  九案犯中大都是社會名流,經常會發表一些言論。但其言論早已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非法「佔中」給香港造成的巨大損失有目共睹,還留下了至今無法消弭的後遺症。無論從動機、性質、後果來評判,「串謀公眾妨擾」及「煽惑公眾妨擾」罪都難以逃脫。

  2014年12月3日下午,「佔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曾到香港中區警署自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公眾集結罪。但到了近日法庭裁決戴耀廷等人罪名成立,戴耀廷等人以及反對派人士卻大談「政治清算」,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試問,他們心中可曾有「法律」二字?法律在他們的眼裏,只是用來包裝自己歪理邪說的外衣。需要時,披在身上護身;不需要時,丟棄一邊毫不可惜。這些人對法律根本就缺乏敬畏之心,純粹是為了個人利益撈取政治資本。

  法庭對戴耀廷等九案犯作出的判決真的太重嗎?本港不少有識之士認為,判決不是太重,而是太輕。比如,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指出,部分「佔中」發起者毋須監禁,或會對社會發出錯誤信息,應促請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是否有需要作出上訴;民建聯的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案中被告判刑輕,擔心釋出一個作出違法行為不用入獄的信息;經民聯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案中被告的判刑輕,認為是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等而作出包括緩刑及社會服務令等刑罰,但強調對曾參與或發起「佔中」的人士來說,應以此為鑒。

  違法者必須承擔責任。在九案犯中,邵家臻是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立法會議員如因犯有刑事罪行而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便會宣告該名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據此,立法會議員應該提請褫奪邵家臻議員資格議案。在九案犯中,戴耀廷是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一個罪犯還有什麼資格向學生講授法律?港大若有自知之明,應立即解聘戴耀廷。

  尊重法庭判決是對法律的敬畏

  法庭對九案犯的判決下達之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不會評論法庭的判刑,特區政府一如既往會尊重法庭判決。林鄭表示,香港有獨立檢控機制、獨立的司法機關,是否就「佔中」案再有檢控,並非她可以評論,而是由警務處作調查,再交律政司檢控科,按法律及檢控守則,不受干預。香港是法治社會,無論政府或市民都應尊重法律及嚴守法律。

  林鄭的表態,體現了對法律的敬畏,這是行政長官和所有政治人物應有的取態。香港市民歷來視法治精神為核心價值,寧可捨棄現實利益,也要維護法治精神。因為港人明白,唯有生活在法治環境中,香港才能長治久安,也才能吸引世界各地的人們匯聚香江,給香港帶來財富和機會。這是香港的好傳統,應該倍加珍惜。

  九被告在4月9日被判罪名成立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前港督」彭定康、德國國會轄下「人權委員會」主席等一些外國勢力為之「叫屈」。台灣某些人也為九被告「打抱不平」。試問,這些整天販賣「民主」「法治」的政治人物和政治勢力,可曾尊重過香港的法律?香港擁有世界上最完備的法律體系,警務處作調查,律政司檢控,法院依法審判,每個環節都是依法進行,判決結果必須遵從,豈能以政治理由為案犯辯解、與法院「叫板」?這些人拋出所謂「判決『佔中』人士是對香港特區社會自由造成損害」的言論,毫無道理,毫無根據,毫無市場,對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毫無尊重之意,也是對民主法治的公然褻瀆!

  非法「佔中」九案犯獲刑,彰顯了法律正義。四年多了,正義已經來得太晚,更不容曲意解讀。試圖以政治理由抹黑香港法治形象,不可能、也決不會得逞!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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