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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外國勢力抹黑23條立法徒勞無功\陳凱文

時間:2024-02-27 04:02:53來源:大公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出席一個基本法第23條立法講解會後,駁斥前「港督」彭定康、英國保安國務大臣圖根達特、自由亞洲電台,以及竄逃外國的許智峯各種失實言論,強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23條仍有立法的必要性,批評英國在國家安全立法的問題上一直持雙重標準,強調23條立法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對傳媒有充分保障,法例也不具追溯力。

  任何一個不持政治偏見的人,都會發現鄧炳強所言非虛。以彭定康聲稱國安法實施後不需就23條立法為例,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正如鄧炳強所言,香港國安法針對四類罪類中,只有分裂國家與顛覆國家政權罪,是跟23條的立法要求重疊,特區政府為履行憲制責任,自然有必要為其餘罪行進行立法。

  英國安法嚴苛卻無人批評

  所謂立法後會任意拘捕亦是故意抹黑。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只有執法當局調查後,有充分證據顯示被捕者確有觸犯23條立法後所訂明的罪行之嫌,才可以拘捕。

  鄧炳強批評英國雙重標準,不過是道出客觀事實。英國去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授權英國總檢察長可指示執法當局拘捕涉嫌從事間諜活動的外國公民、允許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法院可以「保護國家安全」為由閉門審訊案件、內政大臣可對嫌犯實施禁止外出、禁用電子設備等強制處分。然而,卻沒外國勢力和英國政客批評英國國安法摧毀當地繁榮、自由、機會及公平!

  至於許智峯暗指23條立法可具追溯力的說法,更是歪曲事實。法理上而言,包括不溯及過往原則在內的普通法制度,在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下予以保留。《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一)條又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而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適用條款繼續有效,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3條所訂立的本地法例,自然在上述法律規定下,繼續維持不溯及過往原則。

  鄧炳強表示,自由亞洲電台是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媒體,竟宣稱自己是「非盈利性質的美國私營新聞機構」。自由亞洲電台每年由美國國會批出預算,歸美國廣播理事會管理,行政總裁由美國總統任命,試問這是哪門子的私營機構?

  該電台在報道中拿諮詢文件以「國家秘密」而非「機密」一詞說事,此說亦是十分可笑。首先,今次立法用「國家秘密」,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種,縱觀世界各國,都有把按訊息的國安重要性劃分密級的做法,如英國劃為四個密級,法國劃為三級。香港立法時不用「機密」,乃是旨在消除歧義,避免他人誤以為竊取「機密級」的訊息才算犯罪。

  「秘密」分級是國際慣常做法

  有關報道引述所謂學者稱,「外國用法例是防止官員洩密,而不是以此規管市民、記者發布訊息」,亦有誤導市民之嫌。2018年英國警方根據《官方保密法》拘捕兩名記者特雷弗.伯尼和巴利.麥卡夫瑞,二人因拍攝的一部關於北愛爾蘭灣島村一宗槍殺案的紀錄片,並披露了槍手姓名,最後警方認為二人涉嫌偷盜警方保存的機密檔案將他們逮捕。

  除此之外,報道指「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的資料」定義太闊,其實這句只是諮詢文件的標題,建議立法的法律字眼是「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假若屬實的話,便會屬(或相當可能屬)機密事項」,而且第(a)款有着「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和「沒有合法權限下」三個犯罪前提,一般市民沒甚機會觸犯法例。

  事實上,外國為免重要情報被盜或洩漏,都有類似法律,如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第13(1)條,洩露「據稱的資料」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由是觀之,部分外媒、外國政客及竄逃外國的逃犯,確實如鄧炳強局長所言根本是有心抹黑23條立法。更可笑的是,有媒體不惜訛稱自己是「私營機構」,意圖掩飾其外國政府喉舌的事實,又胡亂指責諮詢文件用「國家秘密」一詞的定義過闊,以及謊稱記者洩露保密資料在外國不受法律規管,可見外部勢力為了誤導和恐嚇香港市民,實在是無所不用其極。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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