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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論衡/構建具前瞻性、有效的國安法律及執行體系\成 傑

時間:2024-01-26 04:02:47來源:大公报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刻不容緩,昨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立法會上表示,香港要履行好憲制責任,需要把23條立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連結起來,渾然一體,以完善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事實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層次,既有中央層面也有特區層面,23條立法雖然為中央賦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範疇,但這部法律不能是「孤立」或是「割裂」的,必須嚴格遵從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並與香港國安法的框架內容進行有效的銜接、配合。只有這樣,才能構建具前瞻性、有效、管用的國家安全法律及執行體系。

  在2020年6月之前,香港沒有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香港國家安全「不設防」的狀態,不僅讓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的轉折,更推動香港邁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頒布實施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力,是來源於全國人大的「528決定」。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這一決定,闡明了中央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立場和態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頒布實施,並從憲制層面以及具體落實方面,對香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

  例如,決定正文的第一條: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強調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三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雖然當中沒有點出基本法第23條,但所強調的「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即已是提出了明確要求。如果說作為憲制性文件的香港基本法,強調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賦予香港特區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那麼全國人大「528決定」則是進一步明確了特區憲制責任,以及指出了具體的立法要求。

  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所作出的「528決定」具有無可質疑的法律效力,這也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法律依據,對香港進一步完善國安法律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香港國安法則全面體現了「528決定」的精神,例如:第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不僅如此,香港國安法還清晰規定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遵循的法律制度。包括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架構;明確相關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等等。

  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雖然在香港頒布實施,但法律位階較香港特區本地立法更高,是「上位法」。未來23條立法所需遵循的法律原則、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等,都不能和香港國安法相衝突,更不能成為一部「孤立」的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

  某種程度上可以這麼理解:全國人大「528決定」是管總的,香港國安法是管框架及具體要求的,而基本法23立法則是進一步補全法律的不足之處,完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三者要實現有機結合,形成一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完善法律制度體系。

  基本法23條立法「早一日得一日」,原因在於,國家安全風險是真實的、是持續存在的、是可以突如其來的。正如行政長官昨日所說,如果國家安全沒了,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障都會失去。如果國家安全沒了,社會秩序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經濟發展會受到嚴重阻礙。如果國家安全沒了,外部勢力會乘機而入,社會會動盪,暴力、罪案和各種破壞會無日無之,社會將再無寧日。早日完成23條立法,才能更好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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