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否決律政司禁止傳播「獨歌」的禁制令申請,事件引起社會嘩然,原因不單在於法官提出的幾個理據都難以說服公眾,更在於此舉向社會傳達出極為錯誤的信號,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
司法機構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但在「獨歌」問題上卻本末倒置,以一些旁枝末節理由拒絕禁制「獨歌」,這樣令親者痛、「獨」者快的判決,等如間接助長「港獨」勢力的氣焰,令他們以為「贏」了一仗,令「港獨」分子更加有恃無恐的傳播「獨歌」,未來甚至可能有更多「獨歌」面世,造成這一結果,正在於法庭的判決,未有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律政司上訴是理所當然,但如果法庭沒有糾正錯判,國安委應果斷作出權威決定,要求司法機構糾正,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絕不能有絲毫含糊。
法庭否決禁制令申請的理由有不少,例如認為禁制令針對的行為本身屬刑事罪行,現行香港國安法已可覆蓋。但問題是國安法可以覆蓋就不必發出禁制令嗎?國安法是香港的「守護法」,但香港也需要其他法例和法律工具維護國家安全,而不是什麼都引用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工具愈周全,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就愈穩固,國安法和禁制令兩者不應是互動衝突的關係,而是可以相輔相成。
禁「獨歌」無關言論自由
至於發出禁制令可能與現行的刑事法例有衝突,造成所謂「一罪兩審」,這是杞人憂天。選擇哪條法例作出檢控是控方責任,不需要法庭過慮。至於執法難的問題,更是「莫須有」的理由。任何的禁制令包括早年禁止「起底」行為的禁制令,都存在所謂執法難以至海外執法的問題,困難是存在,但是否因為有困難就不發出禁制令,不履行法律責任?恰恰相反,就是因為執法有難度,更需要法庭的充分配合,以禁制令方式對違法行為明令禁止,令不法分子不敢造次,所以律政司才要申請禁制令。但法庭竟然反過來以執法難為由拒發禁制令,這樣的理據如何令人信服?
法庭考慮是否發出禁制令,應考慮事件的本質、嚴重性和危害性,而不是旁枝末節的技術問題。這次禁制令的本質是該首歌曲是否宣揚「港獨」、「分裂」,是否違反了香港國安法,是否對香港的國安和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答案是肯定的,「唐英傑案」的判例已明確「光時」等字眼是宣揚「港獨」,而該「獨歌」的內容、編曲以至MV都是擺明車馬的煽動鼓吹「港獨」,觸及了國安法的紅線,直接危害香港的安全,這就是發出禁制令最主要的理據。但法庭似乎未有充分重視這些事實,對於「獨歌」的危害性輕輕帶過,對於司法在國安上的職責不為意甚,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據否決申請,令「港獨」分子拍手叫好,這樣的行為是否失職?
最令人不解的是,判詞將禁制令扯上所謂言論自由、「寒蟬效應」的問題,如果是過去最喜歡凡事上綱上線到言論自由的反中亂港勢力及其喉舌,會這麼說可能不奇怪。但法庭應該明白,禁制「獨歌」與言論自由是兩回事。言論自由是無限制嗎?至少不少西方國家不是這樣想。德國、奧地利等也有法例禁止一些政治性的歌曲,例如歌頌或與納粹黨有關的歌曲。言論自由有界線,包括政治界線、法律界線以及社會界線,納粹黨對歐洲多國、對全世界帶來了災難,宣傳納粹黨的歌曲,就是要為納粹黨招魂,所以必須以法律禁制,這不涉及什麼言論自由,更不是「寒蟬效應」。這樣,為什麼西方可以依法禁制「歌頌或與納粹黨有關」的歌曲,但香港的法庭卻不能禁「獨歌」,更扯上什麼言論自由,當中道理何在?邏輯何在?
用好法律工具箱裏的工具
香港國安法第3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表明司法機構不單是法律的仲裁者,更有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司法機構必須承擔的責任。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就是要求司法機構同樣履行維護國安責任,向各界傳達出司法對「港獨」「零容忍」的信息,也讓一直在詐傻扮懵的網絡平台在下架「獨歌」的問題上不能再裝聾作啞,也令外界更清楚法律的界線,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絕不是什麼有了國安法就沒有發出禁制令的必要,這是漠視「港獨」危害。
事關大是大非,相信特區政府很快就會提出上訴,但似乎香港某些人現時仍未能全面理解國安法,未有認清自身的職責,如果再出現令人嘩然的結果怎麼辦?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做出權威判斷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這是對國安委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審查權和決定權最清晰的表述,在涉及重大國安問題上,如果法庭未能履行職責導致香港國安出現風險,國安委理應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屆時香港的法庭必須遵從。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