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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均衡參與」 更能體現整體利益\鄧 飛

時間:2021-04-13 04:23:55來源:大公報

  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通過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之後,等於為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完善化確定了最為根本的設計原則和框架,隨後的本地立法就必須依照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這兩個附件,來加以轉變成本地法律條例。關於這次制度完善化的宏觀意義,已經有很多有識之士做了很有價值的深度評論,本文試着從微觀層面來解讀這次完善化改革的意義。

  新選制能體現國家意志

  以筆者的理解,這次的選舉制度完善化,至少要達到兩個目標:第一是能體現國家的意志,畢竟「一國兩制」的前提是「一國」。第二是盡量以均衡參與的方式來擴闊選舉基礎,從而既能讓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民基礎盡量保持類同,避免以前那種因彼此選民基礎不同而產生的不必要制衡和扯皮,讓立法會議員能盡量突破地區和個別界別的利益狹隘性,能夠從最廣大市民的利益和整體社會福祉的角度來從事議員職責,為香港整體利益服務,而不是僅僅為個別地區、行業界別利益而服務。

  首先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這從附件二的選舉委員會新組成方式和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設置可以充分反映出來。先說後者,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目的已經說得很多,就是要確保參選人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從而從法定程序上落實愛國者治港、不愛國者不能治港這個根本政治原則。尊重「一國」的最起碼要求,就是要愛國,這不言而喻、不證自明。

  再說前者,國家意志的體現,除了首先體現在通過全國人大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這兩項重大決策之外,還體現在選舉委員會的第五界別組成之中,包括全部的港區人大、政協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等。能夠當選和獲選任為全國人大、政協和全國性團體成員的香港人,意味着得到中央的信任而參與國家政事或者參政議政,他們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意味着國家意志通過他們這些獲得中央信任的香港人反映到選舉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上。

  其次是均衡參與,讓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民基礎盡量類同。這次制度完善化加大了選舉委員會的職責角色,它既負責選舉出行政長官的繼任人,也負責選出九十名立法會議員中的四十名,這就意味着行政長官和最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都是來自選舉委員會,那麼兩者的選民基礎和社會基礎至少在這個比例上是達到了重疊的效果。

  從政者須考慮社會利益

  另外,參選功能組別立法會議員的人士,必須取得選舉委員會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不少於兩名、不多於四名委員的提名;參選地區直選的人士同樣如此,每名選委分別在功能組別和地區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這個看似複雜的設計,其實確保了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至少要在選舉委員會所有五個界別中,先爭取到足夠的提名票,才能獲得參選資格(除了資格審查之外)。這五個界別,已經包含所有行業界別、地區代表和國家意志的代表,足以體現均衡參與了,而不同於以往,所有參選人純粹爭取自己地區或者行業界別的若干提名人便可,以往的設計顯然讓參選人的關注度完全集中在局部利益,今日的制度改善則是要求參選人必須放眼以選舉委員會五個界別所體現出來的整體社會利益上!

  所以說,制度看似複雜,但設計用心良苦,我還是那句話,不要低估了這次制度完善化所隱含的制度創新意義,西方諺語所謂「所有政治都是局部的(local)」,這次完善化卻要打破這種慣性,讓一切從政者盡量從最廣大的市民和社會利益來加以考慮! 教聯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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