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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梁德榮算否阻差辦公?\溫滔淼

時間:2019-10-14 04:23:51來源:大公報

  日前,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HKCC)講師陳偉強,因在訪問中發表反示威言論,在課堂內遭到學生及校外人士禁錮近5小時,其間被鐳射筆照射及粗口指罵,陳老師決定報警救助。豈料校方當日不但阻撓警方入內,還在翌日暫停陳偉強的教學職務。

  校方的處理手法,隨即惹來不少批評。然而,當日部分HKCC學生及校外人士的所作所為,以及校方拒絕警方入內,究竟有否觸犯法例?HKCC院長梁德榮接受訪問時的解釋,又能否成為校方阻撓警方入內的合理或合法理由?這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首先,梁德榮接受訪問時,曾反問記者「尋日都冇見到拳打腳踢,都冇見用磚頭長矛,你話係咪暴力呢」?然而,陳偉強在事後聲稱,他曾遭學生推跌3次,推倒陳老師的人已經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普通襲擊罪。

  梁院長稱他到場後看不到,但他也曾表示自己不知道他在場前,陳老師有否被人襲擊。既然如此,他及校方又有何合理及合法理由,拒絕警方進入案發現場?難道梁院長不知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已可算作阻差辦公,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嗎?

  管理失職且涉嫌犯罪

  退一步而言,即使陳老師未曾遭人推跌,但是根據網上流出的當日片段,有人在課堂內使用激光筆照射陳老師下體,並發表冒犯性言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份)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及男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便是作出性騷擾。當中,「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一名女性(或男性)或在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此外,學生及校外人士包圍陳老師,使其不情願地困在課室內,已是涉嫌非法禁錮。根據普通法案例,非法禁錮是指受害人按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遭受剝奪,並且在沒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對方離開一處地方。即使被害人並沒遭受暴力對待或威嚇,而是由於無形的心理方法遭到禁錮,也屬於觸犯法例。

  是故,梁德榮並非純粹在校園管理上失職,而是明知校內正有罪案發生,卻去選擇隱瞞包庇,並且阻礙警方入內執法,致使涉案分子成功逃離案發現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由此可見,梁德榮是禁錮、襲擊和性騷擾陳老師的共犯!

  為此,筆者懇請警方能夠立案調查,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教育局亦應該嚴肅處理,以防大專院校再次出現同類型事件。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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