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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關注/「和平示威」掩飾下的血腥暴行/文兆基

時間:2019-07-02 03:03:04來源:大公報

  政府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後,反對派得寸進尺,「民陣」提出所謂的「五大訴求」,包括要求政府撤回修例、取消6.12的暴動定性、承諾不檢控及釋放6.12騷亂中被捕的違法示威者、追究警方在6.12騷亂中開槍(發射橡膠子彈)責任,以及要求特首林鄭月娥問責下台。

  謬論連篇說法站不住腳

  為此,反對派連日來不斷舉行集會,包圍政府總部、警察總部、稅務大樓、入境事務大樓及律政中心。直至6月27日晚上,2017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國際核武器廢除運動」創會會長麗貝卡.莊遜(Rebecca Johnson)參加反對派的集會,並用揚聲器發表公開講話。她表示,反修例示威者的行為不是暴動,是「透過和平示威反對修例」。她又批評警員向「和平示威者」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是「不人道」、「侵害和平示威者的安全及人權」。

  不諱言的說,這位所謂和平獎得主的言論,實在讓人莫名其妙!事實上,多間媒體拍攝得來的片段,都顯示6月12日當天的不少示威者,都事先佩戴了頭盔、護目鏡、口罩和武器,明顯是有備而來,目的是要衝擊警方防線。更重要的是,即便是外國媒體(如:路透社),都曾拍到示威者掘起路磚,以及拿起路磚扔向警方防線的片段,請問這又算哪門子的「和平示威」?

  因此,麗貝卡批評警方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驅散「和平示威者」,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誠如警務處前處長曾偉雄所言,當日明顯是示威者先衝擊警方防線並使用暴力,警方屬於被動而非主動使用武力。此外,警方在武力驅散前,已事前發出警告,行動實在是相當克制。

  同樣道理,麗貝卡聲稱6.12當日不是暴動,其說法也是站不住腳。麗貝卡身為英國人,理應知道香港現行的暴動罪,乃是回歸前的港英政府從英國移植過來。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在非法集結期間「破壞社會安寧」(preach of peace),該項集結便屬暴動。而6.12當天明顯有人使用路磚襲擊警方,完全符合暴動罪的法律定義。既然如此,麗貝卡否認當天爆發暴動,其法理依據又在哪裏?沒有!

  至於麗貝卡指催淚彈、橡膠子彈和布袋彈「可以殺人」,但是這一類防暴武器的殺傷力,已是遠低於普通的熱兵器,屬於國際公認的「非致命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s)。綜觀世界各地,只要集會期間有人使用暴力,警方也一定會使用同類型的非致命性防暴武器,近期在法國爆發的黃背心運動,即屬典型案例。為何這位所謂的和平獎得主,又不批評法國警方「使用過分武力」?

  《公約》不保障使用暴力權利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便是麗貝卡聲稱警方當天的行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諾,但《公約》也同時列明,各國政府可以法律形式保障當地的社會安全及公共秩序。換句話說,《公約》本身並不保障有人在集會期間使用暴力。

  由此可見,所謂和平獎得主,根本不知什麼才是和平示威。事實在在證明,反對派近日的行動,早已放棄非暴力原則。舉個例子,就在筆者行文期間,新聞便在報道有在立法會示威區集結的示威者,使用鐵通和鐵籠車衝擊立法會大樓,難道這些又是和平獎得主口中的「和平示威」嗎?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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