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焦點評論\「港人港審」只是「看上去很美」\聞昱行

時間:2019-05-11 03:17:56來源:大公報

  修訂《逃犯條例》繼續引發爭議。除了反對派搞出「自行選主席」的鬧劇之外,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實政圓桌」田北辰提出「港人港審」的建議。隨後,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也認為,「港人港審」值得考慮;屬於反對派陣營的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陳文敏也支持「港人港審」。一時間,「港人港審」成為熱門選項。

  「域外法權」爭議更大

  需要承認,乍眼看去「港人港審」的確能緩解一些人的擔憂;然而「港人港審」是否確實可行,會否會帶來更多更大的問題,這需要進一步分析。筆者認為,「港人港審」只是「看上去很美」,實際上行不通。

  「港人港審」的實質就是延伸香港司法管轄權,即「域外法權」,把普通法的「屬地原則」轉為「屬人原則」,香港人在外國犯法,香港律政司也有權起訴。這是整個司法理念的大轉變,客觀而言,轉變幅度比修改《逃犯條例》更大,影響更深遠。簡單地說,這帶來好幾個問題。

  首先是各地法律不同,用香港法律審訊外國發生的案件並不可行。廣義而言,無論是移交、引渡還是「港人港審」,其原則都是這個罪名必須香港和當地都屬犯罪。但同一種罪名,其能否成立,具體的細節卻千差萬別。舉例說明,強姦罪無論在何處都是重罪,這基本沒有太大異議,但如何才算強姦呢?有些國家或地區認為要發生性行為才算強姦;有的認為只要生殖器觸碰就算強姦;有的規定,只要有企圖,無論已遂還是未遂均屬強姦……簡而言之,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強姦有不同定義,令行使「域外法權」時變得更加複雜。

  在哪裏生活就要遵守哪裏的法律,這本來是一個常識,也符合國際法精神。「港人港審」帶來的問題是,如果有港人在一個入罪門檻較低的地方犯法後逃返香港,根據草案建議,外國提出引渡請求,政府經過法定程序後可將疑犯移交。一旦變成「港人港審」,即便那個提出要求的國家是「遵守《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司法文明國度」,香港也無法移交罪犯,只能在本地審理。但如果按香港法律去告就很難入罪,在香港按照外國法律去審理,在實踐上又毫無可能。假設該疑犯在外國犯罪的事實確鑿無疑,卻因為「港人港審」緣故,正義無法伸張,這是合理嗎?

  退一步說,即便一些標準差別不太大的罪名,看似在哪裏審都差不多,在實踐上也存在很大的困難。比如,「港人港審」的直接後果就是台灣殺人案的疑犯無法被移交,只能在香港審理。這宗謀殺罪的事實較為明確,港台兩地的標準差異並不大,照說按香港法律也可以懲治。可是即便如此,由於地理區隔和對證據的要求不同,在取證和證人作供等實際審訊的操作問題上,依然存在很大困難。正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所言,在實踐上並不可行。她應該在這個問題上最有發言權。

  「港人港審」違反《基本法》

  更值得憂慮的是,一旦放開了「域外法權」或「屬人管轄」,會引發更大的法律問題。

  再以謀殺罪為例,雖然謀殺在哪裏都毫無疑義是重罪,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安樂死是否屬於謀殺,各國法律又有很大差別。香港不允許安樂死,協助病人死亡是犯法,但香港人可到瑞士等承認安樂死的地方,由來自香港的醫生幫忙實施安樂死。現行法律下,香港無法追究港人在外地違反香港法律的情況,倘若「域外法權」一開,該名醫生回港後有可能被起訴。

  還有一個涉及「域外法權」的例子是涉案人身處香港。比如互聯網盜版,如果香港人在外國設立伺服器,經營網絡硬盤服務,有人利用此服務上傳了盜版內容供下載。這種網絡服務在個別國家不犯法(這些國家專門以此招攬網絡硬盤服務商),在香港也無法追究相關人士法律責任(即便他在香港生活),因為他們不是在本地設立伺服器。但開啟「域外法權」後,特區政府就有機會以違反香港法例為由,起訴這些香港人。

  當然,這些事不一定會發生,但足以說明「域外法權」和「屬人原則」並非「看上去這麼美」,有更多複雜的情況需要考慮。

  由於香港人複雜的身份,「港人港審」還會帶來另一個問題:誰是港人。《基本法》第2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如果如田北辰所言,把「港人港審」中的港人定義為「永久性居民」,恐怕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違背。這兩條《基本法》條文已否定「港人港審」只適用在「永久性居民」的合憲性。

  更有甚者,永久性居民中還有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以及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人等各種不同身份。這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就帶來麻煩的國際法爭議,在研究「港人港審」的問題中,不可不察。

   資深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