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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打倒昨日的我/文兆基

時間:2019-05-10 03:18:13來源:大公報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發言時質疑,修訂《逃犯條例》如同「打破區隔中港的防火牆」、「放棄對香港人的保障」雲雲。林鄭月娥回應時,便不點名引述民主黨前立法局議員何俊仁在1997年審議《逃犯條例》時的發言,指他當時希望當年通過的《逃犯條例》,「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借鏡藍本讓中國政府考慮,以便日後訂定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

  被人拿着民主黨前主席說過的話打臉,胡志偉頓時氣急敗壞,瘋狂展開人身攻擊,最終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逐出會議廳。事後,何俊仁立即召開記招,聲稱林鄭的引述是「斷章取義」,又聲稱當年發言「有兩個前設」,一是「內地政府當時正考慮簽署聯合國《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二是他當時「希望內地法制有所改善」。

  可是,大家若翻查何俊仁在1997年3月19日立法局會議發言的逐字紀錄,便會發現除特首林鄭所引述的那一番話之外,根本找不到他提及所謂的「兩個前設」。相反,何俊仁在發言最後一段曾經說過:「我們也促請政府盡快與中方進行商議,希望盡快可就香港和內地之間的疑犯移交事宜達成協議」。

  問題回來了,內地政府是1998年10月5日才正式簽署《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何俊仁的發言則在1997年。假如內地政府簽署並實施《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是何俊仁支持香港和內地之間達成逃犯移交協議的「前設」,當日他為何又要「促請政府盡快與中方進行商議」?由此可見,何俊仁只是睜開眼說瞎話。

  更重要的是,何俊仁和民主黨當日支持《逃犯條例》立法之時,提到了的幾項原則,早已在現行的《逃犯條例》落實。舉個例子,何俊仁當時主張「任何引渡必須要有法庭發出的引渡令或遣送令」,現行法例的第10條已能滿足他的要求,今次修訂也沒作出任何改動。由此可見,即使條例修訂之後,法院仍是最後的把關人,何俊仁和其他反對派政客,為何又要罔顧此一法理事實?

  再舉一個例子,何俊仁當日在拒絕移交理由方面,提出了四個要求:(一)不應有任何人因為犯了一些政治性的罪行而被引渡;(二)不能因為種族、宗教和國籍的原因,而使逃犯在被移交或引渡之後,基於上述因素受到懲罰,或是蒙受不寧;(三)兩地必須同樣承認所引渡逃犯所犯的罪行於兩地均屬刑事罪行;(四)要考慮對方要求引渡的被判罪人士是否曾受到缺席審訊、是否曾接受正式的審訊,以及在移交之後會否遭受要求移交的國家加以其他的控罪來審訊或遭判刑。

  現行的《逃犯條例》第5條,早已滿足何俊仁的四個要求,甚至比何俊仁的要求更嚴格。以第5(1)(c)條為例,便規定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如覺得「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即可否決移交的申請。今次修訂明明沒改動上述的條文,反對派為何又隻字不提?

  是故,現行《逃犯條例》已給予港人充分的人權保障,當年甚至獲得反對派的肯定。這些保障港人權益的條文,根本不會因為今次修例而改變,反對派隻字不提之餘,還要訛稱修例會「使到政治犯被移交到內地」、「放棄對香港人的保障」。究竟誰在打倒昨日的我?誰才是真正的混淆視聽?肯定是反對派!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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