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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熱議\「不在現場」豈是脫罪理由\陳光南

時間:2019-04-17 03:18:15來源:大公報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日前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上發表了《太平山下如何共享「太平」》的講話,對遏制香港的分裂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法治和秩序,有重要的意義。

  王志民主任指出,非法「佔中」過去5年了,它警醒我們,要正視並解決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短板」和「風險點」,這是實踐「一國兩制」、維護繁榮穩定的保障,也是堅守法治核心價值、維護國家安全的要義。

  「佔中」從犯須受法律制裁

  要解決「佔中」的這個大是大非問題,第一要正確對待法庭的判決,第二要形成主流的輿論,指責煽動佔領者是罪人,使得大家從思想上認識到「佔中」違反基本法,違反香港法律與秩序,大家都不支持這種顛覆性的活動,香港同胞才可以在太平山下共享「太平」。如果仍然有一大批的青年人受到蠱惑,弄不清楚是非曲直,那麼香港仍然有隱患,隨時出現動亂。

  香港的不少傳媒,特別是電子傳媒,在報道審訊「佔中9人」新聞的時候,強調了「公民抗命」,還重點地報道了「佔中」搞手「求情」大量的言論,宣傳自己的正義和英雄本色。這種報道,並沒有否定「佔中」,而且是在宣傳所謂的「公民抗命」。謬論流傳,這使得港人仍存在許多模糊不清的思想,後患非常深遠。

  出現這種情況其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詞中提到,「佔中」三人在2013年3月發起「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行動」,法庭明白「公民抗命」在香港獲得肯定,但同時指出「公民抗命」絕非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這句話有兩重意思,第一,「公民抗命」在香港獲得肯定;第二,「公民抗命」絕非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所以,煽惑公眾妨擾罪成立。如此一來,公眾認可的行動變成了法庭不認可。

  事實並非如此,八成的民意都不認可假藉「公民抗命」名義破壞公安秩序。法庭的審判過程中,接納了「佔中」搞手的證人供詞,三人引用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的民意調查作辯解,稱逾8成受訪者指「為保障香港的自由」和「爭取無篩選的普選」是參加佔領的非常重要原因;只有6.5%人報稱「響應及支持佔中三子」是非常重要原因,試圖藉此證明三人縱使煽惑亦不能造成妨擾。法官批准傳召李立峯以專家身份作供解釋其研究,是首宗刑事案接納民意調查證供。

  結果,法官在判詞中寫出了「『公民抗命』在香港獲得肯定」的觀點,這完全是廣大群眾不接納的。這種不分是非的說法,擾亂了社會的是非的觀念,亦完全不利於通過判決防止動亂再度發生。留下了不少思想的混亂和後遺症。

  是次判決雖然釐清了很多準則,也引申出了法律的準則的混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個審訊完畢後,立即傳出因為「佔中」被拘捕的1050人,將不會被起訴的說法。眾所周知,現在被控的九名搞手,並不是最主要的組織者。更重要的主謀是勾結境外的政治勢力,並且提供了大量的金錢支援,在幕後策動了這場動亂的人物。

  這個案件的判罪理由很奇怪,如果有關人等沒有在動亂的現場出現,或者沒有在現場進行煽動並立即引起了暴力衝突,就可以判處無罪。這種判處的邏輯明顯違反了刑事法律的要素和原則。任何人參與了犯罪活動事先提供了財政、情報信息、行動計劃、訓練工作、並且通過文字和口頭的形式,教唆和協助他人犯罪,他都構成了合謀和教唆的罪名。如果是事發時因為不在現場,立即可以逍遙法外,那麼許多刑事案件就不可能懲罰主謀了。

  幕後主謀仍逍遙法外

  長達七十九天的動亂,其中暴力的和違法的場次很多,犯罪者的輕重有別,大量的香港市民的財產和人權自由受到損失和傷害。絕對不能只以9人「祭旗」了事,其他的煽動者都網開一面。這個案件有三個主要被告人因為不在現場而有一項至兩項罪名不成立,但他們在事件發生前都作出組織和煽動行為,參加了會議和培訓工作,有許多重要的刑事案件,主要的被告人並不一定在現場,也一樣入罪。許多謀殺案件,主謀都是在幕後策劃,提供犯罪的信息,提供金錢組織犯罪行動,雖案件發生的時候不在現場,他們一樣被判處謀殺罪名成立。許多大型的電話和網上欺騙案件,主謀和協同的犯罪者都不再現場作案,一樣可以判處欺騙或勒索罪名成立。因此,以有沒有在動亂的現場進行煽動作為判罪的依據,是違反刑事法律的判例和基本原則的,律政司應該研究有關判決進行上訴。

  最明顯的是,戴耀廷在2013年1月16日信報刊出《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的文章,接着組織了多場有關「公民抗命」的會議,制定了政策,組織了所謂「死士」,並且與境外勢力勾結。但是根據法官的裁決,在2014年9月28日戴耀廷在政府總部東翼地宣布「佔中」提早啟動前的所有行為,都不算犯煽惑擾亂罪。這樣就把犯罪的時間和空間大大收縮了,使更多的重要犯罪者離開在法網之外了,也為不起訴更重要的人物,埋下了伏筆。這正是一個風險點。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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