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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寬鬆合理 勿憂「誤墮法網」\李文俊

時間:2019-01-23 03:18:07來源:大公報

  《國歌條例草案》今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府期望今年暑假前可以完成審議、三讀通過。實際上,不論是從草案的罰則還是從相關行為的定義,都是相對寬鬆的,只要不是刻意「貶損」國歌,就不可能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而無論是從國家憲制層面,還是從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完善層面,盡快通過《國歌法》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也符合市民的利益。反對派再作出無謂的阻撓,這不僅改變不了結果,更無助於爭取民意。

  連日來,反對派議員不斷尋找攻擊《國歌法》的藉口。例如,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聲稱,法律對於損害國歌尊嚴是抽象、主觀概念,認為易令市民誤墮法網;又指草案建議教育局向中小學及國際學校發出指示,教育學生國歌精神和唱國歌禮儀等,可能違反《基本法》雲雲。

  實際上,只要認真看一遍草案內容,就可以發現,根本不會出現反對派口中所謂的「容易誤墮法網」情況。首先,對「侮辱」有清晰的定義。草案第7條列明,以下行為將會視為「侮辱行為」,包括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等。因此,只要不是刻意噓國歌、貶損國歌,市民日常生活根本毋須憂慮。

  其次,對「不當使用」也有明確規定,草案第6條訂明,以下或屬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包括將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以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訂明的場合、場所或目的,同時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因此,除非如「港獨」的刻意侮辱行為,否則是不會觸犯法例的。

  再次,對於罰則方面,草案寫明若涉及侮辱國歌的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至於若涉及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以國歌作為商標或商業廣告,最高可判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5萬元),其他情況的最高判罰為第2級罰款(即罰款2萬元)。由上可見,與其他刑事罪行相比,懲罰明顯是處於寬鬆的層面。

  最後,檢控期由一般的半年延長至兩年,這也完全是合理的做法,也沒有超出任何規定。事實上,正如許多輿論所指出的那樣,一旦在大型賽事上出現大批「港獨」分子噓國歌的情況,人數可能多達數十到逾百,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以及充分時間調查。試想,當年「佔中」也正是意圖以「大規模違法」的做法,去令警方無法處理應對,以逃避問責;如果「港獨」分子聚集,刻意以分散在球場不同區域,在只有半年檢控期的情況下,警方很難作出全面的檢控,這就會造成法律威嚇力不足乃至失效的作用。

  總體而言,《國歌條例草案》合情合理,也是相對寬鬆的,市民毋須有任何不必要的顧慮。反對派更要看清形勢,一味盲反,最終只會再蹈覆轍。   

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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