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拒絕律政司提出的禁制「獨歌」申請,引起社會強烈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是凌駕性要求,更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憲制責任,此次判決反映出部分人員對此缺乏足夠的認識,未能履行好基本法和國安法賦予的法定職責。當務之急,除了循上訴途徑以釐清法律原則外,更應積極運用法律工具箱裏的工具,全面禁制「獨歌」。長遠而言,更應研究從制度改革層面入手,以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此次高院判決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爭議,不僅在於判決的結果,更在於法庭對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理解出了偏差。判決過於強調法律執行的技術性問題,而忽視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也未全面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和法理依據,錯誤認識和低估禁制令對防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無視行政長官「證明書」的重要意義。
根據國安法第4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這已充分說明,「證明書」並非有些人所說的「可有可無」,也不是法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納的「參考資料」,而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可惜的是,法庭對「證明書」只是輕輕一筆帶過,錯誤地認為關於國家安全事宜的判斷不能全交由行政機關進行,無視「證明書」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損害了其權威性。以如此態度對待「證明書」,說明了什麼問題?正如有輿論指出,聯繫到近期多宗案件的判決,令人憂慮法庭是否能全面準確理解自身的使命職責。
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司法機關必須履行的責任,更何況法律已經作出了清晰的規定,對於錯誤的判決,律政司應盡快作出上訴,早日澄清法理原則。另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有一整套制度體系,特區行政、立法機關有權依法採取一切手段禁止「港獨」歌曲的傳播。
事實上,基本法和國安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已經提供了豐富的法律工具。例如,可以由特區政府提案、立法會制訂修改現有法律,以全面禁止「港獨」歌曲;而國安委也承擔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負責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政策,並可就此做出決定,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此外,行政長官也可依據基本法第48條發出行政指令,禁止「港獨」歌曲傳播。
今年初,夏寶龍主任在出席「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上指出:「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要切實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總而言之,特區各機關都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有效解決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法律和執行問題。
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體港人的利益所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責無旁貸,必須堅定落實這一最高原則。社會各界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支持依法全面禁制「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