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從來沒有「三權分立」,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最近教育局刪除通識教科書中有關「三權分立」的錯誤表述,特首林鄭月娥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均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但因為擊中反對派的要害,引起一陣鼓噪,大律師公會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攻擊特首「違反基本法」、「迎合內地政治觀念」雲雲。說穿了,反對派重彈並不存在的「三權分立」老調,旨在否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企圖將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用心極為險惡。
「三權分立」理念源於孟德斯鳩,本意為權力制衡,但現實之中,除了美國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循不同途徑產生,接近於「三權分立」的標準,其他民主制國家卻並非如此。以英國為例,其實行的是西敏寺制度,即由國會中的大黨領袖擔任首相,行政權與立法權高度重疊,同時司法獨立,並非「三權分立」;其他國家如日本、澳洲等,亦談不上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並不是所謂「普世價值」,更不是與實行普通法的地區與生俱來。認為香港實行普通法就是「三權分立」,若非出於無知,就是別有用心。
最關鍵的是,不管是美式總統制政體還是英式議會制政體,「三權分立」成色孰高孰低,都是主權完整國家政治制度的差別,反觀香港則是中央直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反對派硬要將香港與主權國家相提並論,暴露其骨子裏的「港獨」思維。
事實上,香港無論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沒有「三權分立」這回事。從前的總督由英國派來,乾綱獨斷,權力極大,屬於行政主導。回歸過渡期起草基本法時,鄧小平一錘定音,強調香港不搞西方那一套,不實行「三權分立」。這一指導思想體現於基本法之中,特區實行的是行政主導體制,特首的權力較大,地位超然,如特首有權任命法官,有權解散立法會。香港國安法進一步加強了特首的權力,包括特首領導國安委,特首可以委任一批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等,這無不反映特首的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香港之所以實施行政主導體制,與其實際政治地位相適應,也有利於提高施政效率。「一國兩制」源於中國憲法,但中央並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區的具體事務,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通過行政長官來體現,行政長官不僅是香港行政機關的首長,同時亦是特區的首長,是「雙首長」,聯繫中央與特區的紐帶,在特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地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可以說是各有分工,但並非平起平坐,更不是互相對立、扯皮,有人形容「三權」之間是「互相制衡」及「互相協作」的關係,雖不中亦不遠。
香港不搞「三權分立」,最根本原因是香港並非一個主權國家,「一國兩制」源於中國憲法,香港高度自治權是中國主權之下的派生物,三權之上,還有中央。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多年前曾撰文,清晰指出特區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香港的三權之外,存在中央權力,不可能適用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上的政治體制。林鄭特首最近強調香港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並非跟中央分權,而是來自中央授權,這當然不是無的放矢。反對派不斷鼓吹「三權分立」,目的就是否定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這些年來香港亂象不斷,「佔中」、旺暴及黑暴相繼爆發,原因正是反對派蓄意歪曲基本法,憑空製造「三權分立」的偽命題,假權力制衡之名,以立法權及司法權挑戰特首權威,否認中央主權。可以見到,立法會「拉布」流會不斷,烏煙瘴氣,公民黨郭榮鏗更利用臨時主持內會之機,導致立法會內會停擺逾半年之久。又如特首去年引用緊急法通過「禁蒙面法」,竟然被高院裁定違反基本法,這是本港司法系統自我膨脹,自賦權力,因為只有全國人大才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司法覆核也被濫用,由回歸時的每年不過百宗激增至現時的數千宗,成為打擊政府施政的利器。政府施政寸步難行,社會空轉,香港競爭力每況愈下,社會問題積重難返,豈是無因。
中央從不承認「三權分立」,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反對派不斷炒作,蠱惑人心,以訛傳訛之下,負面影響極大,包括造成教育的混亂,荼毒了一批又一批的年輕人。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近日撰文,狠批司法系統脫離現實,對近年的街頭暴亂負有很大的責任,可謂一針見血。
香港要撥亂反正,不僅要落實國安法,也要清除思想上的迷亂,回歸基本法,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當下的香港,重大原則問題,應該說明白,道清楚,不能任由錯誤的東西繼續錯下去。「三權分立」不存在就是不存在,社會各界應該理直氣壯、大聲地說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