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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謠難定罪 本港法例存漏洞

時間:2020-04-03 04:24:03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馮錫雄報道:本港現時沒有一項法例,針對發布虛假疫情提出起訴,只能透過《電訊條例》中「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遇險等訊息」罪作出控告,若然有人明知虛假或意圖欺騙,發布有關疫情的假消息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罰款一萬元。

  2003年4月1日,一名14歲青年在互聯網上散播「香港成為疫埠、口岸即將封閉」的假消息,大批市民誤信為真,湧到超級市場搶購物資,青年事後被法庭裁定觸犯《檢疫及防疫條例》罪名成立,接受12個月社署監管令,不留案底。

  《檢疫及防疫條例》已於2008年被廢除,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取代,但新例涉及的範圍,主要用於防止疾病,不包括發布假消息的刑責。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以往控方仍可引用《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控告涉及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及使用電腦干犯的其他罪行,被法律界形容為「萬能鎖匙」,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然而,終審法院在去年四月,裁定有關罪行必須涉及「別人的電腦」,有關法例形同被「廢武功」。

  陸偉雄認為,現時情況等同存在法例漏洞,單靠《電訊條例》中「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遇險等訊息」罪起訴,舉證相對困難,刑罰也較輕,難收阻嚇作用,特區政府必須從速立法,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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