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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賢昨出獄 首名國安囚犯提早獲釋

時間:2025-10-29 05:01:28來源:大公报

  圖:趙家賢昨日獲懲教署提前釋放。\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李清報道:「35+顛覆案」從犯證人趙家賢,因協助戴耀廷組織及策劃非法初選,於2021年2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後趙家賢選擇認罪並協助控方檢舉案中違法行為,法官考慮到其認罪及協助控方,亦信納其可能被戴耀廷誤導而犯罪,以及其良好品格和過往公職貢獻,判其監禁7年。據悉,原訂2028年初才獲釋的趙家賢,現獲懲教署按相關法例機制提前於昨日(28日)釋放,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國安囚犯提早獲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趙家賢獲考慮提早釋放,證明相關法律機制正在有效運作。此案例明確顯示,只要經懲教署署長嚴格審核,確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仍有機會提前獲釋,重投社會,體現了國安法制「寬嚴相濟」的原則。

  消息人士指,根據香港法例,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無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今次趙家賢提早獲釋是懲教署署長根據相關法例賦予的權力,按嚴謹機制,審慎考慮到趙在獄中更生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在監禁期間行為表現、是否有改過自新決心及獲釋後是否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等,信納如將趙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安,遂向獨立的「監管釋囚委員會」作建議,給予這名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前獲釋機會。事件彰顯國安法制寬嚴相濟,對其他國安囚犯以至整個社會發揮正面示範作用。其他國安囚犯應積極參與獄中更生活動,勿抱「躺平」心態,否則只會耽誤人生,永不獲寬宏對待。

  根據香港法例第475章《監管釋囚條例》,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懲教署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應否將該囚犯提早釋放。

  湯家驊:提早釋放的條文仍然適用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香港在制訂國安法例時,就相關釋囚及監獄法例條文作出修訂,賦權予懲教署署長向相關獨立委員會提出建議,以考慮提早釋放國安囚犯,給予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前重投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趙家賢能夠獲得提早釋放,證明懲教署署長已根據有關法律,審視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他指出,以往有一些人認為國安囚犯不能被提早釋放,而今次的案例證明提早釋放的法例條文仍然是適用的。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指出,提早釋放非必然權利,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提早獲釋。相關決定是懲教署署長根據有關法例,按極嚴謹機制,全方位審視囚犯獄中言行等一系列因素,以達至若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高標準結論後,再交由獨立委員會作審慎考慮批核。他表示,趙家賢能夠獲得提早釋放,充分彰顯國安法制寬嚴相濟,凸顯懲教署審慎及靈活踐行國安法制中的特設機制,展現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寬大為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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