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譚得志(見圖)
【大公報訊】記者顧家愷報道:「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見圖),於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發表煽仇言論和高呼「港獨」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6日)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駁回。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控罪可以且已有效地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罪的司法管轄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刑事罪行條例》第十(b)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他人實施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根據已確立的案例,當與煽動相關的法例結構詳盡列出罪行的元素,則顯示該法例旨在完整及全面地述明相關法律,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該觀點,因此駁回上訴。
特區政府歡迎判決
特區政府歡迎終審法院就「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的判決。特區政府注意到終審法院就原《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裁定控罪元素並不包括意圖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5條清楚訂明就煽動罪而言,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發生的煽動行為,須按該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