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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約加調解條款政策生效

時間:2025-02-07 05:01:27來源:大公报

  圖:律政司去年底發表有關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宣言。

  【大公報訊】有關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昨日起正式生效。調解條款表示當事人同意在訴諸仲裁或訴訟前先使用調解作為爭議解決途徑。

  加入至政府合約的調解條款列明,就凡因合同產生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歧見,各方均應先行提交調解,並按當時適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調解。如有關爭議或歧見不能按上述條款透過調解得到解決,任何一方可就有關爭議或歧見向法院提起訴訟。各方同意有關爭議或歧見將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優先使用調解解決爭議

  為配合政策的實施,律政司於昨日公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有關規則就進行調解程序訂明一系列程序規則,旨在與政府合約中的調解條款一同實施。此外,有關規則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築爭議調解規則(1999年版)》的實施。

  根據公布的調解規則,爭議各方在同意爭議的性質、爭議的金額、所尋求的救濟或補救措施、最低參與度和調解員人選後將進入調解。調解會在各方簽署和解協議,或調解員任期(一般為三個月)屆滿時結束。如果所有調解員一致認為沒有合理理由繼續嘗試調解,或調解的任何一方在滿足最低參與度的前提下提出中止調解,調解過程亦會結束。

  律政司去年11月6日發表有關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宣言。根據政策宣言,政府將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並以此作為一般政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表示,政策宣言旨在促使當事人在訴諸仲裁或訴訟前,優先使用調解作為爭議解決的途徑,落實施政報告中有關深化調解文化的政策措施。政府期望透過牽頭在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以身作則,鼓勵私人公司跟隨,進一步推廣「調解為先」文化。律政司將為各政策局和部門提供支援及監察,確保政策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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