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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範本/自願性質 規範合同雙方責任義務

時間:2024-12-02 05:01:31來源:大公报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現已擴展至各行業,促進更多便民利企的跨境服務及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流通。《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採用屬自願性質,讓兩地的個人及組織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大灣區標準合同》適用於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香港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雙方可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簽訂《大灣區標準合同》以進行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流動。

  《大灣區標準合同》簡化企業於跨港個人信息流動的合規安排,推動大灣區個人信息安全有序跨境流動,促進兩地業界提供更多便民利商的跨境服務。《大灣區標準合同》減低合規安排的成本,進一步推動大灣區的數字經濟和科研發展;鞏固香港發展成為創科中心,更好融入大灣區及國家發展大局。

  於便利措施下,《大灣區標準合同》簡化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PIA)的重點評估內容,由6項減至3項。《大灣區標準合同》還免除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於內地規定下,跨境傳輸個人信息數量上的限制,並且縮短備案的流程,備案文件查驗縮短至10個工作天;亦簡化評估內容,從而節省時間和成本。同時,香港個人資料輸出境外依然須按照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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