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不得攜帶武器,亦不得攜帶可用作武器或對他人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例如利器。
❷不得從外面帶水或飲品進入法院大樓內須保安檢查才可進入的範圍。
❸不得在指定範圍外示威或表達不滿。不得通宵展示任何物品。
❹任何進入或逗留在法院大樓的人士均不得管有任何受法例禁止的物品、或任何對法院大樓內的人士或財物可能構成危險的物品,包括攻擊性武器;或構成危險的任何物質(不論屬液體、固體或氣體)、物料或其他物品。
❺刀、開信刀、剪刀、螺絲批、動物;經司法機構人員或保安人員檢視而認為可用作武器的任何物品,亦屬違規物品。
進入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及終審法院,要通過金屬探測器,行李要經X光機掃描。水或飲品等液體均不能帶入法院,只可攜空水樽入內裝飲用水,又或在法院大樓內的汽水機購買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