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等措施讓港商日後可通過熟悉的法律作為合約適用法律,更可選擇以香港作為仲裁地。
內地與香港昨日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CEPA)的第二份修訂協議。協議新增多項制度創新和加強對接的措施,包括新增「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以及在大部分領域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年期規定。
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界和商界歡迎有關安排,認為措施為香港的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專業提供了更多機遇,同時有助增強香港的吸引力,預期日後將有更多外資企業註冊成為香港公司,通過香港進軍內地市場。\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修訂協議二》在《服務貿易協議》中新增「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作為便利香港投資者的措施:支持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選擇使用香港或澳門法律為合同適用法;以及支持在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
撤經營年期規定 初創企受惠
新增條文擴大了現行「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適用範圍。其中,「港資港法」由在深圳前海試行,擴大至大灣區試點城市;「港資港仲裁」由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延伸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
此外,《修訂協議二》在大部分領域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須在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三年的年期規定,讓初創企業更早享受CEPA優惠待遇,更可以吸引世界各地的企業和人才落戶香港,增加本地就業、推動香港經濟發展、發揮香港「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角色。
助港仲裁業進一步融入大灣區
律政司近年來積極推動及爭取擴大「港資港仲裁」和「港資港法」可適用範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歡迎有關安排,認為會更充分發揮香港在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的獨特優勢,促進兩地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專業的互補發展,為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士在大灣區拓展業務提供更多機遇。同時推動大灣區建立更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惠及港資企業,並助力內地企業以香港作為跳板「走出去」,以及將境外投資者以香港作為窗口「引進來」。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亦表示,有關措施為港資企業提供更大的彈性和便利,促進它們在內地投資和發展業務,會繼續積極與中央部委跟進落實細節。
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主席蘇紹聰指出,措施有助香港仲裁業進一步融入大灣區,讓香港仲裁業人員在大灣區內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行政會議成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認為,「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等措施讓港商日後可通過熟悉的法律作為合約適用法律,更可選擇以香港作為仲裁地。他預期日後將有更多外資企業註冊成為香港公司,並通過香港作為平台進軍大灣區以至整個內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