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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問與答❺一看就懂/危害國安潛逃者 依法凍產撤護照

時間:2024-03-26 04:02:31來源:大公报

  圖:危害國安潛逃者 依法凍產撤護照

  Q:《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A: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與一般犯罪行為不同,威脅國家的根本利益,鑒於其性質嚴重,無論該行為是在境外或本地進行,均應合理地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就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訂定適當的域外效力。

  可能適用域外法律效力的罪行包括:叛國(第10條);非法操練(第13條);叛亂(第15條);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第17條);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第18條);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第19條);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第21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第24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第32條);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第33條);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第35條);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第36條);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第37條);間諜活動(第43條);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第44條);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第47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第49條);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第50條);境外干預(第52條);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第112條)。

  Q: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是否可以吊銷其專業職業資格或者撤銷其特區護照?

  A:保安局局長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指明有關潛逃者。該潛逃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法院已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出手令將某人拘捕;

  •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已發出;

  •該人仍未被帶到法官或裁判官(視屬何情況而定)席前;

  •保安局局長合理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條至第96條列明,可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撤銷特區護照等。

  Q:《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定義的「國家秘密」是否過於寬泛?

  A:從各國的通行做法看來,在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領域,只要是不當披露後相當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也可能會被視為「國家秘密」,例如: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1條的「獲取或披露受保護資料」罪中,將「受保護資料」界定為「任何為保護英國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覽的資料、文件或物品,或可合理地期望會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覽的資料、文件或物品」;英國政府的安全保密級別政策將如被洩露會影響英國的商業、經濟及財政利益而相當可能對英國的安全和繁榮造成嚴重損害的資料,也界定為「秘密」;

  •加拿大的《資訊安全法》第16條的「傳達受保護的資料」罪禁止將政府正在採取措施保護的資料傳達予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並意圖(或罔顧是否會)藉該傳達行為增加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損害加拿大的利益的能力。該法第19條亦禁止「經濟間諜」行為:任何人受外國經濟實體的指示或為其利益,透過欺詐手段,向其他人或組織傳達商業秘密,損害加拿大的經濟利益,便屬犯罪;

  •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的行政命令13526號也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可以給予保密級別。

  Q: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是什麼意思?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如何?

  A:《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35條就「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該資料、文件或物品」設有基於「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30條訂明,作出該項披露的目的須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而且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須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大公報記者龔學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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